1、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性属性是怎样体现的?
答: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向缴存职工发放低息贷款和对住房保障项目的专项贷款等方面的支持来帮助有购房需求的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
我市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保障制度的完善。此外,市政府出台实施的《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在提高对住房困难职工购房能力的支持力度,向市政府组织的住房保障项目发放专项贷款,将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年限等因素纳入住房保障资源配置范畴等方面体现了保障属性。
2、《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施行后,单位一直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新开户后是否要为职工补缴这期间的公积金?
答:自《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未及时办理缴存登记的,在办理缴存登记后,应当为自2010年12月以来在职的职工补缴2010年12月至办理单位缴存登记时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逾期不补缴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3、办理单位缴存登记及专办员注册登记后,单位专办员如何参加公积金的培训?
答:单位准专办员在办理专办员注册登记后,可登录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门户网站(www.szzfgjj.com),在网站中的网上办事大厅点击“单位登录”(页面左侧的绿色字体)进入,在专办员密码登录模块中输入专办员号和密码登录,成功登录后进行预约培训。
4、办理缴存托收业务后单位应当注意什么事项?
答:(1)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归集银行在每月的指定托收日(遇节假日顺延),从单位付款账户扣取每月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缴存额包括单位与职工缴存的两部分之和。
(2)单位应在付款银行账户中保留足够的余额,如因账户余额不足扣款不成功的,自托收日起至次月10日系统每日进行一次托收,若在次月10日前仍不能足额托收到账的,系统记录该单位本月为欠缴状态。
(3)单位当月汇缴如有缴存人员和缴存金额变化的,应在选定的托收日前办结相关变更业务,并在托收日前确认缴存人数和缴存金额以便于系统正确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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