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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市买房要先开购房证明 今年建公租房1.75万套 (2)

2011年02月22日 14:11 来源:燕赵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新政解读

  购房者19日前签合同不“限购”

  石市住房局局长李义增解读“限购令”

  石市新国八条的“楼市细则”出台后,针对人们对其中的“合理引导住房需求”中限购的部分内容可能产生的疑惑,昨日,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局长李义增接受记者采访,为老百姓买房答疑解惑。

  限购期限为2月20日至年底

  “石市的限购住房期限是从2011年2月20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李义增解释,石市从去年12月份就开始着手研究限购的具体实施方案,几易其稿,经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市政府办公厅于2月19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李义增说,对于石家庄市而言,关于限购措施,总的指导思想有两点。一是“国八条”调控措施必须严格执行,与国务院调控措施保持一致;二是要从我们石家庄市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宽严相济”。调控房地产市场既不能把市场“统死”,更不能导致房地产市场出现大起大落的问题,如果真正出现这种情况,将对石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产生不利影响。这次采取住房限购措施主要有三个方面:“出发点”是通过限购,抑制房价过快上涨;“瞄准点”是精确打击投机性炒房,遏制投资性购房;最终的“落脚点”是在满足广大群众住房基本需求的前提下,保持房地产市场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发展。

  19日前签合同客户不受影响

  “我们1月份刚刚买了套商品房,现在仅交了定金,还没签订正式合同备案呢,是否也受到限购令政策的影响?”“我们刚买二手房,还没去房管局正式过户呢,受这次限购令影响吗?”

  针对市民普遍最关注的“限购以什么交易时间为准?”“这个多少套房产的确定标准是房产证还是其他?”李义增解释说,限购从2月20日起执行,在19日之前签订买卖合同的客户将不受新政的影响。

  对于新建商品住房来说,交易时间以我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预(销)售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对于二手住房买卖来说,是以交易登记受理时间为准。

  今后买房要先开具购房证明

  石市进入限购时代后,老百姓买房如何才能知晓自己是几套房子?今后买房是否还需要开具购房证明?

  李义增解释说,在石市住房限购期内,购房人在签订新建商品住房购房合同前应如实填写《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并持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证件的原件、复印件和《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到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桥东、桥西房屋交易登记大厅住房情况查询窗口,对其是否符合购房资格进行查询。

  经核实符合购房资格的,购房人凭出具的《查询证明》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购房人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以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原件作为买卖合同附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存档。

  二手住房买卖时,购房人须持窗口工作人员出具的符合购房资格的《查询证明》办理交易登记手续。

  拆迁产权调换安置住房不受限购影响

  被拆迁选择货币安置的家庭购房是否受限制?

  李义增解释,因城市建设住房被拆迁的家庭,选择产权调换安置住房的不再审查购房资格;选择货币安置的,新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注销原房屋所有权证后可凭拆迁协议办理交易过户登记或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

  提供虚假信息将承担相应责任

  “在限购期间提供虚假信息要承担责任”,李义增说,购房人在签订住房买卖合同时,应当就提供信息的真实性以及法律责任在合同中作出约定。对于提供虚假信息、违反住房限购措施的,应当约定由购房人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与购房人串通违反住房限购措施的,也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列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记者 陈霞 路其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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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林伟】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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