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交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的既有建筑物,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强制拆除;经批准与防洪、治污无关,批准期限届满时未依法延期的,应当予以拆除。
《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还规定,未经批准建设与防洪治污无关设施的、涉河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不符合规定等行为,将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整改的,依法强制拆除。未经批准覆盖或者填堵河道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整改的,由水务主管部门依法采取措施,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开发利用项目或者涉河建设项目造成河道淤积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淤疏浚的,由水务主管部门组织清淤疏浚,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记者 王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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