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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一开发商“过河拆桥”房价上涨谁在给力?

2011年02月25日 09:19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图片来源:中国青年报 卷入多重纠纷中的汉华国际商业城。本报记者 洪克非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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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盘尚未动工,房地产开发商就以内部认购、办理VIP卡等方式与大量购房者签订预购协议,套取预付款数千万元。然而,等楼盘建成并获得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商一纸诉状告到法院,告自己缺乏预售资格,要求判定这些预购协议无效。此后,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产局”——记者注)和法院接连出现了令购房者意想不到的举动……

  房价上涨,开发商毁约

  范晖、范军姐妹离开家乡湖南省邵阳市来到株洲市从事服装行业已有10多年,现住株洲市芦淞区。她们以前都是租借别人的房子办企业,事业有了规模后,姐妹俩盘算着买几个大门面扩大发展。

  经朋友介绍,姐妹俩认识了同为邵阳老乡的株洲市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华公司”——记者注)负责人赵翰。此时,赵正在株洲市芦淞区中心地带开发一名为“汉华国际商业城”的楼盘。看了规划图纸后,姐妹俩拿定主意,在该处买下两个门面。

  2008年1月16日,汉华公司与范氏姐妹签订了一份VIP客户认购书,同年9月12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范氏姐妹预定门面面积111~115平方米(最终以房产局核定的面积为准)。范氏姐妹提前预付门面款350万元,按月息2分计息,到汉华公司办理预售许可证开盘时止,且所交的预付款及利息可抵购门面款。商铺门面单价为套内面积81680元/平方米。

  “我们开始连证都没有看,觉得黄金地段、政府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加上又是老乡,交了钱后一年多我们都没有找他。”范氏姐妹称,签协议时对方表示,预计一年左右房子可竣工,届时不论房价涨跌都以协议上的价格成交。

  2010年10月20日,范氏姐妹听说该楼盘的预售许可证已经批下,找到公司要求签订正式合同,不料却被婉拒。她们多次联系后,赵派了公司的副总说门面不可能交付了,只能退钱,并给一点分红。

  双方争执不下。2010年12月14日,汉华公司突然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范氏姐妹,理由是,当初签订协议时,自己尚不具备签订预售合同的法定条件,要求判定合同无效,由范氏姐妹承担因无效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

  房子没有到手,还被开发商告上了法庭,两姐妹欲哭无泪。无奈之下,她们也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汉华公司兑现原协议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与此同时,更多的类似情况出现了。

  47岁的丁玉赤是福建人,在株洲市做了23年的鞋帽生意。2007年11月9日,他与汉华公司签订《门面内部定购合同》,购买汉华国际商业城临街门面,约定门面宽度为10米,套内面积100平方米。按照合同约定,门面单价在项目开始销售时再定,丁可按最高优惠标准再优惠10%,并提前确定门面位置。如对方逾期不能交房,丁所交定金超过期限按2.5分计息。

  同一天,丁玉赤的妻子赵红丽与汉华公司也签订了一份同样的合同。事后,丁玉赤、赵红丽分别向汉华公司预付了200万元定金,约定18个月后交付铺面。

  与范氏姐妹的遭遇一样。汉华公司拿到预售许可证后,却不肯履行当初的约定。丁、赵在起诉状中称,时至今日,汉华国际商业城一楼门面早已建好,并对外销售,已售门面当中最低单价为每平方米7.8万元。当他们要求对方交付门面时,汉华公司却要求两人按远高于该单价的价格支付房款,并明确表示将单方撕毁合同,不再向丁、赵支付门面。

  汉华国际商业城众多购房者中,李志华的遭遇最苦。2008年夏,株洲企业家李志华与汉华公司董事长赵翰结识,在汉华公司资金最为紧张的时候,以总价1424.3万元的价格购买汉华国际商业城178平方米的店铺一套。这个单价高于当年的铺面价格,达到了套内建筑面积80018元/平方米。合同签订后,李志华按约定付给赵翰1000万元。

  2009年9月8日,李志华与赵翰就增购外铺达成补充协议,李志华以每平方米12.8万元,总价825.6万元购买汉华国际商业城铺面64.5平方米。这一次,李志华一次性付款500万元,其中300万元作为定金,而另外的200万元作为李给赵翰的借款。

  2010年10月20日,汉华公司获得预售许可证。按照当初的约定,双方应依据预购合同签订正式购买合同,但汉华公司却提出加价。李志华说:“他们提出利息和推迟交房的违约金不计,每平方米还要加价4万元钱。按他的说法,我还要再付1691.9万元。”

  2011年1月5日,李志华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开发商违约。

  对于众多购买商铺者起诉汉华公司一事,汉华公司法律顾问陈小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购铺者与汉华公司签订的合同实际上是一种预售合同,属无效合同。“双方是一个预定合同,销售形势发生了变化,然后产生了分歧。”

  陈小平介绍,汉华公司已经向法院起诉范氏姐妹,范氏姐妹和丁、赵夫妇也起诉汉华公司,“最后法院怎么裁决,汉华公司会按法院的裁决执行”。

  房产局否认帮开发商毁约炒房

  记者从株洲市房地产信息网查询的信息显示,汉华国际商业城位于株洲市的中心广场商圈,于2009年10月15日开工。按照法律规定,在获得预售许可证之前,开发商不得以任何形式销售房产,但实际上,早在2007年汉华国际商业城征地拆迁阶段,汉华公司就开始办理“预售”,一直没有任何管理部门“干预”。

  然而,当预售许可证下发后,2010年11月,株洲市房产局向汉华公司下发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汉华国际商业城项目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收取买受人预订款性质费用,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汉华公司处以警告,责令其限期7日内改正且退回违规收取的待售商铺与住宅的预订款,罚款2万元。

  面对这一处罚,众多买房者均表示质疑。李志华认为,对于坐地起价的楼盘来说,2万元罚款只是九牛一毛,“光是我一个人预购的门面,就可以多卖一千多万元,这点罚款算什么?现在开发商要过河拆桥,这时房产部门来执法,与其说是要求开发商退款,还不如说是帮开发商毁约!”

  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申验也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可以认定有效。

  “去年10月,汉华公司已经取得了预售许可证,那么范氏姐妹和丁、赵夫妇,包括李志华与汉华公司签订的预售合同,都将合法有效。”申验说,汉华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知道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能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而该公司恰恰又这样做了,这应该是一种违法行为。

  “开发商的违法行为,并不导致民事合同无效。”申验认为,汉华公司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还约定了高额的利息问题,如果从单个合同看,可以认定为违约金,但如果涉及面比较广,涉及资金额比较大,那么汉华公司就涉嫌非法集资,构成刑事犯罪。

  2月14日上午,株洲市房产局副局长杨晓斌、执法监督大队负责人陈琪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自2010年七八月间他们就接到了购房者的举报,汉华国际商业城存在违规发放VIP卡的销售行为。由于涉及者众多,他们在外围调查后,又到汉华公司取证,发现100多户购房者办理了VIP卡的手续,当即要求公司停止该类行为,并通知局里其他部门建议暂缓批准该楼盘的预售。此后该楼盘办VIP卡购房者有半数的问题已解决。

  他说,在他们调查时,汉华公司只承认从2010年4月开始发放VIP卡给购房者,隐瞒了一些商铺销售中也存在这类问题。而当事人和媒体指责的房产局帮开发商毁约炒房之事纯属误解,因为在这类纠纷中,房产局的立场是要查出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同时也不能让这个楼盘无法销售,从而变成烂尾楼。

  陈琪说,他们在媒体报道此事后也作了反省,决定撤销原来的处罚决定,并就现在发现的新问题,对汉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重新调查和处罚。

  尽管株洲市房产局开始对当初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但在与开发商的毁约诉讼中,购房者维权仍然步履艰难。丁玉赤称,他在与汉华公司诉讼期间曾依法申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争议的门面予以查封冻结。2010年9月19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汉华国际商业城一楼临街建设路北起第6~7号门面予以查封。然而,不到三个月,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未告知当事人和没有经过听证、开庭审理等程序情况下,擅自解除对门面的查封,换之以查封地下车库。

  丁玉赤称,法院的这一做法是故意曲解法律条文,事实上为开发商完成解约提供条件,“如果法院最终判决汉华公司应履行合同向我们交付商铺,而该公司已将该商铺销售,那么生效判决何以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如果查封的财产可以这样轻松地将临街商铺变更为车库,那财产保全制度的法律设计还有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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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林伟】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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