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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规定土地出让金提取5%建保障房

2011年03月04日 10:27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今年广东除了将建设筹集31万套保障房外,《广东省城市住房保障条例》也即将出台。目前,《广东省城市住房保障条例》草案已送至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征求立法公众意见(下称“征求意见稿”)。当中提到,每年提取土地出让收入5%以上的资金用于建设保障性住房。

  建住房保障土地储备制度

  城乡规划中优先单列保障房用地指标,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功能

  保障房建设通常有两大障碍:资金和土地。对于这两大难题的解决,征求意见稿都有涉及。

  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土地方面,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保障土地储备制度。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一定比例优先单独列出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指标,列入住房保障土地储备的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地功能。

  资金方面,征求意见稿列了九项资金筹集渠道:

  1.中央和省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2.当地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3.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4.每年提取土地出让收入5%以上的资金;5.通过创新投融资方式和公积金贷款筹集的资金;6.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及出租、出售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7.发行企业专项债券;8.社会捐赠的资金;9.经当地政府批准可纳入保障性住房筹集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政府出资的所有资金统一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提出每年提取土地出让收入5%以上的资金用于保障房建设,引起业内高度关注。据了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应当用于保障房建设。但业内人士指出,由于“土地收入净收益”不易计算,甚至有可能为负,这项规定的落实并不理想。而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以“土地出让收入”代替“土地出让净收益”作为基数,不仅更易计算、落实、监管,而且提取资金也将明显增加,是一大进步。

  外来工逐步纳入保障范围

  当地城镇户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列为基本保障对象

  在这份征求意见稿中,将具有当地城镇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单身居民)列为基本保障对象。同时规定,有条件的市、县可以将有稳定职业并在就业地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工作人员逐步纳入保障范围。

  对于保障房的建设模式,征求意见稿也予明确:“采取集中建设为主,旧城改造配建或者商品房搭配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保障性住房与商品房搭配建设的,应当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建设、同时竣工交付使用。

  征求意见稿对各地政府、保障房建设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其中,对未依法编制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保障性住房用地年度供应量占居住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比例违反国务院、省有关规定的以及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城镇住房保障的比例违反国务院、省有关规定等情况,情节严重的,规定不得下拨下一年度用地指标。

  弄虚作假骗房可追究刑责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保障房的退房罚款,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建立住房保障轮候册,将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按照轮候规则列入轮候册进行轮候。轮候信息应当公开。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等国家规定的优先保障对象,轮候时享有优先选择出入方便、楼层较低住房的权利。

  对于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骗取城镇住房保障的情况,征求意见稿也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退回保障性住房和租赁补贴,并可处骗取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申请人在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镇住房保障。

  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保障性住房或者租赁补贴的,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解除保障性住房租赁、买卖合同或者租赁补贴协议,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补贴资金,还要处以数倍的罚款,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房。

  此外,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保障性住房,将保障性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的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等情况,也将被收回所购或所租赁的保障房。(记者/卢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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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位宇祥】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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