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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公租房管理办法4月实施:刚工作者也可申请(2)

2011年03月07日 14:32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今年进度中心区将建设1000套

  今年,芝罘、莱山等中心区将筹集、建设公共租赁住房1000套。目前,正在筹集建设中。待房源数目筹集到位,市住房保障部门将组织申报配租工作。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五类渠道筹集:政府新建、改建、收购、租用的住房;社会机构享受政府支持政策投资新建、改建的住房;园区、企业按规定新建、改建的住房;退出或闲置的廉租住房;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条件的住房。

  >>年龄要求未婚申请人要满28岁

  申请政府建设和社会机构享受政府支持政策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区城市居民常住户口(享受宅基地政策或拥有承包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申请人家庭成员上年度人均年收入低于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申请人家庭为无房户;申请人属未婚人员的,应当年满28周岁。

  申请人属新就业人员的,可不受上述年龄限制,但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毕业的次月起到申报登记时计算,毕业不满5年,且已缴纳了社会保险。

  >>退租情形闲置6个月要收回

  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需继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

  提出申请。经住房保障部门复核符合条件的,可续签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满未提出续租申请,或虽提出申请但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时限内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暂不能退出的,按市场租金标准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租金,合理使用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经住房保障部门复核已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及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6个月的;擅自改变房屋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的;累计6个月未缴纳租金的;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承租人又租赁其他住房的。

  >>造假处理5年内不得再申请

  申请人违反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取消其登记,责令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并补交市场租金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差额,该申请人在5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任何保障性住房。

  社会机构及园区、企业违反已批准的项目计划和土地供应条件,以及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擅自出售、挪作它用或不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记入相应的信用评价体系。(记者苗华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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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林伟】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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