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郝先生最近遇到了一件烦心事,其购买的房屋不但延期半年多才交付使用,而且开发商还拒绝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为此,郝先生多次找到房屋开发商,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然而,开发商却告之郝先生,在其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一条规定,“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开发商最迟x年x月x日必须交付使用。否则以违约论罚”。对于逾期交房的原因,开发商给出的解释是,银行不贷款,导致工程无资金继续开工。开发商认为银行不贷款是不可预见的,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合同中注明了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可延期交房。因此他们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在目前的商品房合同纠纷中,“不可抗力”成了众多开发商延期交付的理由,那么究竟什么才能算作“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的概念究竟是什么?为此,记者日前采访了跃华律师事务所黄进律师。
黄律师说,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预见的事件。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对不可抗力事件不能预见,这是构成不可抗力的主观要件。“不能预见在要求当事人在尽了注意义务的基础上,按通常的标准去衡量。只有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而仍不能预见,才能具备不可抗力的主观要件。”黄律师进一步解释说。换句换来说,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控制的事件。不可抗力是独立于当事人意志和行为以外的事件,是阻碍合同履行的客观事件。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繁多,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法律对不可抗力的范围难以列举。黄律师建议,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订立不可抗力条款,将法律对不可抗力的规定具体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黄律师认为,房开商将“银行不贷款”解释为“不可抗力”因素是不适当的。在订立合同时,作为常识,房开商应该是对银行贷款的不确定性有客观的认识的,房开商作为贷款申请人,银行是贷款发放人,贷款的决定权是在银行方面。房开商应该尽到这样的基本注意义务,房开商没有尽到这样的善良人的基本注意义务,就不具备“不可抗力”的主观要件,因此其将“银行不贷款”解释为“不可抗力”是不合适的。(记者 刘圆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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