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宏在春晚小品中饰演的“黄大锤”给人留下深刻印象。昨日,市法制办对《合肥市规范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规出台后,野蛮装修的“黄大锤”应该多加收敛了。此外,今后物业收费将更加规范,未将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在小区内公示的企业将要受罚等等,都十分值得关注。
一问社居委 还能袖手旁观吗?
●现象
目前对一个小区来说,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估计是一件最难的事情了。很多小区业委会一直没有成立起来;有的业委会即使成立了,但很多居民意见纷纷。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当地街道与社居委的工作人员介入不够,导致业委会成立过程中缺乏公信力和公正性,居民们自然难以信服,矛盾和纠纷也就跟着来了。此外,居民与物业公司之间矛盾也越来越多,目前遇到问题只能向房产部门物业处几个工作人员反映,久而久之,问题就越积越多。
●新规
为解决业主委员会成立中的各种问题,“意见稿”指出,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社居委必须介入其中,发挥相应的作用。这种介入不是一种“友情客串”,而是一种必须承担的责任,否则就是失职。比如,在小区筹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时,筹备组组长将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指定人员担任;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等。当业主、业委会和物业公司产生矛盾时,除房产部门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委会将发挥更为主要的协调处理作用。
●期待
其实,小区的管理应该是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有机结合。以往人们只关注到了物业管理这一块,却没有想到与社区管理相结合,造成很多问题无法及时反映及时解决。将来,街道与社居委更多介入小区管理,矛盾有望更多更快地化解在基层。
二问物管擅自撤离 怎么办?
合肥有小区上演过这样的一幕:物业公司把一张终止服务的决定往大门一贴,随后就撤走了。等居民们发现小区里的垃圾没人扫、治安没人管时,才知道物业公司甩手走人了。出现这样的情况,可能是因为部分业主不交物业费,导致物业公司无力支撑;也可能是物业公司压根就没有责任心,想来就来想走就走。出现这样的情况,受影响最大的还是居民。
针对物业公司撤离的问题,“意见稿”指出,在终止服务前,物业公司要预先告知小区业委会,业委会可提前联系新的物业公司,在这期间街道、社居委工作人员要协助业委会寻找合适的物业公司。如果到了物业公司撤出的时间,仍未能聘请到合适的物业公司,此时相关部门不能袖手旁观,而应承担起“临时管家”的角色,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做好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和绿化维护等基本服务工作。对于擅自撤离小区的物业公司,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对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物业公司里的“甩手掌柜”,终于有了明确的法规来约束了,今后不打招呼就擅自撤离的情况应该会大大减少。而即使遇到新老物业公司交接不上的意外,也将有政府部门来“救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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