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出售假保健品、购房定金被退回、电动车质量伤人销售商得担责,保险公司未全额理赔……3·15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发布了4宗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件。
法院表示,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有一些较为特殊的案件,消费者提起诉讼的主要目的是“讨说法”,而非“补损失”。
33名小业主购房,交付定金而开发商因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无法签订正式合同,小业主起诉后,经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调解,小业主与开发商达成调解协议,开发商返还小业主定金及补偿利息共计63万元。
其中一名业主陈女士向法院起诉称,原告经被告销售人员介绍后,有意购买被告房产,双方签订《认购书》,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2万元,经了解,被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资格,至今未通知原告签订正式合同,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退还定金2万元;二、被告承担逾期利息;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该案在庭审过程中,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开发商确认欠原告购房定金20000元,利息2000元。开发商随后支付上述款项并承担诉讼费。(记者肖成 通讯员李世寅、潘晓华、冯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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