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生物治水行动
15.共建“碧水工程”。贯彻国家“让松花江休养生息”政策措施,落实《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长春市优先控制单元治理方案》,依法治理点源污染、减少面源污染、科学防治内源污染。推行辖区水体断面整治监管责任制,促进流域地表水环境整体改善。加强对地表水质量监管和污染防治,逐步改善水质,按功能区达标。重点加强公园水体管理,提升自净能力,提高景观用水质量。
16.共建“伊通河整治工程”。按照全流域综合治理的要求,力争用3年时间把伊通河建成城市“生命线、生态轴、景观带”。应用和推广“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研究成果,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实施支线明沟污水截流,全面整治城区主要支流水系,治理金钱堡垃圾场等一批重点源污染,建立新立城水库科学蓄水放流机制,逐步恢复河道自然生态。
17.共建“生态治水工程”。石头口门水库和新立城水库,实施“生态治水”措施,推进饮用水水源地综合整治。增加水源地水质监测频次,动态掌控水质变化。加强保护区排查巡视,开展水源保护区联合执法,确保水质安全达标,城市主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让百姓喝上干净的水。
(七)洁净蓝天行动
18.共建“烟尘治理工程”。综合整治烟尘污染,推进热电联产、区域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加强锅炉、窑炉及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审批和管理,加快淘汰小型燃用散煤锅炉,积极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治理不合格锅炉和除尘设施,拆除废弃烟囱,促进烟尘达标排放;推进烟尘控制区建设,覆盖率达到100%;确保城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340天以上,优良率93%以上,让群众呼吸到清新的空气。
19.共建“扬尘治理工程”。强化扬尘污染防治,加大建筑施工、物料运输、粉煤灰堆场等监管力度,控制和减少扬尘污染。
20.共建“尾气治理工程”。贯彻实施《长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强化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加强环保定期检验和动态监管,定期检测率达85%以上,在线监控率达100%,努力确保机动车尾气达标排放;切实加强机动车落籍管理,严把外埠转入机动车环保检验关,实现高污染、高排放车辆零转入目标;逐步实现黄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
(八)绿色创建行动
21.共建“绿色机关”。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要把可持续发展理念和绿色办公机制引入日常工作,增强干部职工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资源节约意识,选用节能设备和设施,通过节油、节水、节电等措施,强化节约,实现减排。
22.共建“绿色学校”。各级各类学校,要把环境教育纳入教育教学体系,纳入课堂教学和学校各类活动之中,以普及环境科学知识、环保法律法规知识,提高环境伦理道德水平为重点,促进学生环境意识、环境素养和现代文明素质提升,使环境教育深入人心,校园环境清洁优美。
23.共建“绿色医院”。建设“医疗环境人文化、医疗服务现代化、医疗废物处理生态化”的绿色医院。医疗废物分类收集,严格按规定处置;环保设施稳定运行,废水、废气、噪声等达标排放;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施有效管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辐射环境安全。
24.共建“绿色饭店(宾馆)”。使用清洁燃料,安装油烟净化设施,设置专用烟道;噪声达标排放,不影响群众生活;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范围和数量;不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野生动物;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优美。
25.共建“绿色商场(市场)”。各类流通企业,不污染周边环境,室内空气良好;不销售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和有碍消费者健康的产品,不销售过度包装商品,在同类产品中优先选择销售有环境标志的产品;使用符合国家要求的购物袋,倡导和支持治理白色污染;不经销假、冒、伪、劣商品;利用宣传设施,对员工和顾客进行绿色消费教育。
26.共建“绿色社区”。积极开展和参加各类环保活动,建立环境宣传园地,普及环保知识,倡导绿色生活方式,把环境保护融入日常行为;弘扬生态道德,培养环保意识,培树环保文化;污染物达标排放,环境整洁优美,构建人与自然和谐,让百姓居住在祥和安康的环境中。
27.共建“文明家庭”。家庭成员要掌握一定的环保知识,提升环境素养;积极参与环保活动,倡导低碳生活,引导绿色消费,自觉节水、节电、节气,消除脏乱陋习,树立文明新风,构建幸福家庭。
(九)农村创建行动
28.共建“环保模范城市”。扎实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工作。以“清洁水源、清洁家园、清洁田园、清洁能源”为目标,全面实施农村清洁行动。4县(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国家卫生城市。
29.共建“生态乡镇”。指导农村生态创建活动,编制生态乡镇规划并组织实施,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相协调;城镇管理有序,街道整洁;工业企业达标排放,农业面源污染和白色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农作物秸秆得到充分利用,环境质量达到环境规划要求,推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
30.共建“生态村(屯)”。保护村屯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村庄环境整洁,无脏乱差现象,垃圾无害化处置;科学施用化肥农药,提倡施用有机肥,发展绿色无公害农产品;村屯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保护良好,无滥垦、滥伐、滥采和滥挖现象。
31.共建“生态养殖场(区)”。认真贯彻《畜牧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区)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
(十)联合执法行动
32.共建“环保联合执法机制”。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和执法优势,通过建立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制度,形成长效联合执法机制,共同整治环境违法企业,解决影响可持续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
33.共建“环保绿色金融通道”。联合构建环保信贷融资管理体系,通过金融杠杆强化环保调控。环境违法、项目环评审批验收等信息,进入银行征信管理系统,实施“绿色信贷”,支持环境友好企业、环保信用企业加快发展。
34.共建“污染减排联动体系”。建立政府推动、企业行动、部门联动和监察促动的工作机制。签订《“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强化指标约束,削减污染物排放,确保完成总量控制任务。
35.共建“环保信用服务体系”。引导企业法人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支持公众参与环保公益事业,鼓励为建设生态文明建功立业;完善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为公司上市、清洁生产审核、企业产品申报事项和集体(个人)参评荣誉称号等,提供环保守法、信用、资质评价和认证服务。
三、开展“联保共建”活动的阶段成果
截至目前,市环保局与长春经开区签订了“联保共建”生态工业园区协议、与净月区签订了“联保共建”生态城协议。14个县(市)区、开发区分别召开了动员大会、制定了行动方案,环保部门与800余家企业单位签订了“联保共建”环境友好企业、绿色单位等协议书。
通过3年来的实践,我们感到“联保共建”的新思路,体现了探索中国环保新道路的内涵,贯穿了“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各项任务,强化了各级政府的主体责任,突出了环保部门的职责职能,统筹了相关部门的职能要素,是思想解放的产物,是“环保惠民”的举措,是与时俱进的尝试,是环境管理的创新,是领导和同志们集体智慧的结晶。
通过开展创建活动,各级党委、政府对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认识更高了,企业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更加自觉了,相关部门之间的配合更加紧密了,群众保护环境的意识更强了,全社会参与保护环境行动的面更大了,环保部门综合协调、指导服务的作用更突出了,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市环境保护局 闫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