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昨天透露,为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我市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自3月21日起调整,停止向购买家庭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按照要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含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含别墅、排屋),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严禁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投机投资性购房。
缴存职工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第二套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家庭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全市或当地(县、市)上年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自住住房。第二套自住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自住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缴存职工(借款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的,一经查实,应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停止发放或收回已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并记入个人信用信息记录。
温州都市报 刘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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