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半年前小甲大学毕业,在工作单位附近租了一套房子居住。与房东书面约定一年一付房租,并且缴清一年房租。不料最近几日,却有小乙小丙陆续敲门,都自称租下此房,让小甲挪房。小甲觉得这事蹊跷,与房东联系才知道,因为近期房租上涨,房东为获取更高的房租,遂先后把一套房屋租给了他们三个人。
小甲称自己一直住在此房,有书面合同,缴纳房租,理应他继续居住。小乙称自己也有书面合同,也缴清房租,更是办理了登记备案,应该由小乙居住。小丙称自己与房东签订书面合同比小甲还早,只是有事未入住,先来后到由他居住。
法律分析:1.租赁房屋是合同行为,属一种债权行为。所以不适用物权的无权处分规则限制。房租出租的登记手续,是租赁合同的对抗要件,非生效要件。未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仍然生效。而备案过的房屋租赁合同,取得了物权上的公示外观,获得了对抗物权上第三人的公信力。在房东将房屋出租给小丙以后,再出租给小甲以及小乙,合同都是可以生效的。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7月30日发布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6条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在本案中,三个人的合同都生效而且都主张居住房屋。但小甲已合法占有使用房屋。因此应当按照小甲优于小乙优于小丙的顺序履行,由小甲继续居住房屋。
律师建议:虽然小乙小丙无法取得租赁房屋,但是可以依法请求解除合同并有权请求房东赔偿损失。本案中房东不仅没有赚,还有可能赔,可谓自找烦恼。我们应当通过学习“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公民法制教育,强化权利义务相一致的观念,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形成遵守法律、崇尚法律、依法办事的社会风尚。(辛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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