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了解到,该厅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拟定的《四川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正在两部门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单位和个人若有修改意见或建议,可在4月10日前反馈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改革和保障处或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监督管理处。
征求意见稿表示,公共租赁住房系政府或政府授权依法提供,旨在为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进城务工人员的阶段性居住困难而修建的住房。凡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等情况,以故意隐瞒或以欺骗形式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均应依法收回房屋,并取消其承租资格,记入不良诚信档案。
此外,承租人因家庭人口、家庭收入或住房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住资格条件的,当及时与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退还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政府及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有权依法强制收回。公共租赁住房仅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及其家庭成员居住使用,亦可由保障对象之间合租居住使用,不得转借、转租、用于其他非居住用途或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住房内居住,否则将依法收回,并取消其承租资格。承租人按照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按时足额缴纳房屋租金,未按约定按期缴纳租金经催缴依然不缴纳的,依法收回房屋,取消其承租资格,并追缴所欠租金及约定罚金。
成都商报记者还注意到,征求意见稿表明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届满,应退还承租住房。需要继续租住的,应当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查符合续租条件的,重新签订住房租赁合同。(文章来源: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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