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初27万元的房子,现在要价240万,原告方当然不能接受,同时因为有了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记录,不仅失去了再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买商品房贷款也很难通过风险评估。
原代:我们原告现在没有资格再去买,没有资格享受国家给的政策福利,切身利益受到很大损失,而且现在新增的贷款政策,如果现在原告再贷款的话,又提高利率吧,又提高首付相关规定,而且风险非常大。
按照政策规定,所谓“背房族”在背房期间,如果想申请低保或经适房、廉租房将无法进行,难道这些原告都没有考虑到吗?原告贾女士说,她与被告曾经是朋友,只是好心帮忙而已,被告承诺的8000元好处费其实只给了2000元。
原告:因为当时就是好心,当初年龄比较小,想事情也没有那么周全,不象现在,如果现在的话我肯定不这么做,因为我想结婚,现在也买不了房子,所以必须把房子要回来。
从物权角度,房屋产权人为原告,被告作为“实际购房人”在房屋过户前是没有房产所有权的。稍有不慎,就可能“钱去房无”。这样的风险被告方也做了防备,没想到真的发生了纠纷。
被代:因为他是流动企业,到了结婚年龄急于购房,就买了房。这个是带有风险的,我去贷款,所有还贷手续都在我手,将来一旦发生纠纷我可以到法庭说明我的权益,提供我的证据。
因为法庭要求双方继续补充证据,所以宣布休庭。统计数据表明,随着楼市政策趋紧,目前基层法院受理的“背房族反水”诉讼呈上升趋势,借他人之名购房者常被要求返还因房屋升值而得利益,而对于“背房人”来讲,一旦实际购房人还贷不及时或不还贷,“背房人”不但存在债务风险,而且会有不良信用记录,对今后购房、办理银行贷款、申办信用卡都有不良影响。目前北京买车需要摇号了,“背车族”们是不是也后悔了呢?(记者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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