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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房子被查封仍购买 事后索赔双倍定金遭驳回

2011年03月29日 13:08 来源:桂龙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一名购房者明知卖方的房子被法院查封了,却仍然与对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交付了定金。后来合同无法履行,购房者要求卖方按合同约定返还双倍定金,但南宁市兴宁区法院于3月22日作出的一审判决认为,双方签的买卖合同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根本无效。

  方某在南宁市中华路有一套房子,不过这套房子在2009年4月被西乡塘区法院依法查封了。对于这个情况,韦某是知情的,但他仍然在2010年3月决定购买方某的这套房子。他们找来了一家房产经纪公司,三方共同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及居间合约》,约定方某将这套被查封的房子卖给韦某,由房产经纪公司担任经纪方。根据合同约定,方某签合同后须自行到法院办理解封手续,然后配合过户,如果他收了定金不把房子卖给韦某,并且收到经纪方通知7天内仍然不履行合同义务,就算违约,应该双倍赔偿韦某定金。

  签合同当天,韦某便向方某付了3万元定金,方某也将房产证交给房产经纪公司保管。但直到2010年8月,房子仍然没有解封,方某也没有履约。于是,房产经纪公司向方某发了一份《知会函》,通知他收函后7天内继续履行合同,但方某仍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履约。

  韦某见状,委托律师向方某发了一份律师函,声明解除合同,并要求方某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年9月,韦某向房产经纪公司交纳了8000元中介费,随后便向兴宁区法院起诉,要求方某赔偿8000元中介费,并双倍返还定金。

  兴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及居间合约》虽然是三方的真实意思,但是合约中涉及的房子是被法院查封的,根据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被司法机关查封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三方合约违反了该禁止性规定,因此属于无效合同。从三方约定的内容来看,他们在签约时已经明知房子被法院查封的事实,因此三方对合同的无效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方某返还韦某购房定金3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房产经纪公司退还韦某中介费8000元,但驳回了韦某要求多返还一倍定金的请求。

  法官解释说,我国《合同法》确立了定金罚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根据法律规定,定金罚则的前提是合同有效,且一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并具有过错。本案中韦某等三方明知房子被法院查封,仍然订立合同交易,主观上都有过错。由于他们签订的是无效合同,所以三方虽都有错,但均不属于违约责任,而是缔约过失责任,这不符合定金罚则的条件,所以韦某要求方某双倍返还定金没有法律依据。(记者 孙小娟 通讯员 欧云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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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慧鑫】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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