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海淀法院民事法庭法官介绍,近年来,因遗嘱人立遗嘱时的法律意识欠缺致使各法定继承权利人对遗嘱争端不休的情形也越来越多,尤以拆迁房产继承为核心的遗嘱继承案件增加最为明显,这些案件导致很多原本和睦的一家人对簿公堂,特别是在清明时节也未令逝者英灵安息。在此,为避免遗嘱日后引发不必要的麻烦和争议,法官提示,一些遗嘱人在欲订立遗嘱时应注意以下3个问题。
遗嘱见证人是有条件的
日前,79岁的胡女士因养女与其争拆迁房屋的继承权而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涉案房子由其继承。但法院最终却因遗嘱见证人不符合法定条件为由没有支持胡女士的主张。
胡女士告诉法官,2009年她久病不起的丈夫金某想处理相关后事,因除自己姓名之外不会写其他字,于是叫胡女士的哥哥和弟弟来到家里,由其哥哥代笔书写遗嘱,遗嘱内容为:“房子及家里存款均归胡女士继承,与养女无关”,并注明日期,金某、胡女士及其哥哥、弟弟均签字。
丈夫去世后,养女看到老房子要拆迁,也主张享有继承权,胡女士感到很气愤。
最终法院鉴于遗嘱见证人不符合法定条件,认定该遗嘱欠缺法定要件,未能支持胡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人订立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时都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而见证人应具备如下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没有利害关系;非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本人。
胡女士本人即为继承人,不具备见证人资格;胡女士哥哥、弟弟均为继承人近亲属,不符合见证人条件,所以法院无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口头遗嘱只能立在危急时
今年24岁的小郭是北京某高校在读研究生,其母亲早逝,姐姐与家里关系不和睦,长年在外不与父亲及小郭联系。他以父亲有口头遗嘱为由,向法院主张继承父亲在家乡的待拆迁房产。
小郭的父亲于2008年6月住院病危时躺在病床上,当着小郭及两护士的面口头订立遗嘱,表示死后家乡待拆迁房子归小郭所有。2008年8月,小郭的父亲病情好转,回到家中疗养两个月后旧病复发住院,于当年10月末逝于医院。
小郭因其姐姐主张房产继承权利向法院提起遗嘱继承诉讼,并向法庭提请2008年6月其父亲订立口头遗嘱时在场的两护士出庭证明。但法院经审理,对小郭的主张没有予以支持。
■法官提示:
依据法律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其中,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主要指因病危濒临死亡时、因自然灾害致使处于生命危险时、在战争或遇害时生命垂危等情形下所立的口头遗嘱。但在上述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时,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本案中小郭的父亲病情好转出院回到家中疗养了两个月,该期间其完全有条件用书面等形式订立遗嘱,故先前的口头遗嘱归于无效,法院对小郭的诉讼请求也无法予以支持。
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患有心血管疾病的张先生,名下有两套房产,其中一套待拆迁,因此在两个子女和继母之间房产的遗嘱分配上一直犹豫不决。
他于2008年至2009年间先后订立3份自书遗嘱、1份录音遗嘱,并于2010年3月份立了1份公证遗嘱,将待拆迁房产均归其妻继承,另一套由子女共有。
但后来张先生因家庭关系的问题又改变主意,2010年9月订立了一份自书遗嘱,改变了之前的公证遗嘱内容。在张先生去世后,继母与张先生子女就房产继承发生争议,双方诉至法院。
法院没有认定自书遗嘱,而是依据公证遗嘱的内容,依法判决待拆迁房产均归张先生妻子继承,另一套由其子女共同继承。
■法官提示:
遗嘱人死亡前可以对遗嘱进行变更、撤销。但必须明确的是:我国目前的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中,公证遗嘱因为由公证机关依法进行了公证,其效力高于自书、代书、录音及口头遗嘱,故法律规定,公民不得以自书、代书、录音及口头遗嘱的形式撤销、变更已经公证的遗嘱。(记者 王蔷 通讯员 洪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