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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建管新模式整合保障房 解决群众住房问题

2011年04月07日 13:16 来源:昆明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昨天的会上,下发了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该意见中对今年进一步完善全省住房保障体系,加快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以及新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逐步改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条件,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提出了具体的意见。

  目标——

  解决800万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问题

  “十二五”期间,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目标是:建设(筹集)保障性住房250万套(户),解决800万左右城乡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问题。其中,城镇保障性住房150万套(户),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100万户。

  2011年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任务是:建设(筹集)保障性住房60万套(户)。其中,城镇保障性住房40万套(户),包括公共租赁住房11万套和廉租住房9.5万套(其中含乡镇卫生院、计生站和中小学教师周转房)、新增发放租赁补贴9万户、城镇棚户区和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10万户、经济适用住房0.5万套;农村危房改造及地震安居工程20万户,全部为拆除重建。这60万套(户)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任务由省级统筹、州市组织实施。

  在此基础上,今年由各州(市)自筹资金,完成10万户农村民居修缮加固任务。

  建管模式——

  “两房并轨”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为便于建设和管理,从今年起,全省将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合并建设,这是云南省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模式、改进住房保障方式的一项创新举措。

  今年起,各州(市)、县(市、区)可将省下达的“两房”指标及补助资金整合起来,统一规划、统一选址、统一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公租房应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公用事业完备、就业方便的区域。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配套建设占总建筑面积15%的商业服务设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户型结构以小户型为主,平均每套50平方米左右,最大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并要优化公租房的设计方案,努力做到环境优美、质量优良、功能完善、经济适用。按照不同的保障对象,分级确定合理的租金水平,逐步实现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的一体化。

  “政企共建”等多种方式建设保障性住房

  意见提出,各州、市、县(市、区)政府应继续主导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各地由政府主导建设的公租房比例一般应占公共租赁住房总量的50%以上。也可以通过市场购买、长期租赁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等方式扩大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在完善建设管理模式中提出,以政府主导,多种方式建设保障性住房,其中所提到的“政企共建”,是云南省探索通过整合资源、增加筹资渠道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速度和扩大住房保障范围的一种有效途径。“两房并轨”建设后,各地可继续按照“政企共建”方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资金补助和优惠政策。由企业配套资金,在自有土地上建设。建成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优先向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超出部分由政府安排向社会出租。用工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和住房困难职工较多、有闲置土地的企业,以及乡镇学校、卫生院、计生站的教师和职工周转房,可以参照“政企共建”方式建设和管理。

  在探索运用市场化运作方式建设和经营保障性住房方面,副省长刘平表示,各地可通过给予优价土地和优惠政策,选择实力强、信誉好的房地产企业建设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参与各类棚户区的改造。关于今年10多万户各类棚户区的改造,要继续按照原有政策规定和运作模式加快推进。

  刘平强调,各级政府要按照保障基本需求与集约用地相结合要求,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公共租赁住房应以小户型为主,平均每套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最大单套建设面积应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

  1个月内必须安排保障对象入住

  为了完善保障性住房管理机制,《意见》提出,将逐步建立全省统一的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保障性住房档案,强化对保障对象家庭住房、经济状况及其变化情况的动态监测。此外,将提高分配效率,保障性住房和配套设施建成完工且具备入住条件的,1个月内必须安排保障对象入住,避免国有资产闲置浪费。还将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实施统一管理、分级定租,合理确定租金水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不得高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租金的80%。

  退出机制将更完善

  《意见》提到,对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退出享受的保障性住房。

  首先是可以按“先租后售”的方式购买原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管理。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不得上市转让交易,但可以由直系亲属继承;确需转让的,由政府优先回购。此外,廉租住房住户的收入水平已超出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但不超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住房租金改按公共租赁住房标准收取。对于收入水平超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由住户退还公共租赁住房或按市场标准收取租金。

  对于提供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出,并取消其在5年内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资金——

  财政补助标准

  刘平指出,在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的同时,省级财政对并轨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均按100元/平方米标准予以补助。各州市政府要重点保障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确保土地出让总收入的5%、房地产开发税收的10%和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的全部存入各州、市、县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专户,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同时,在中央代地方发行的债券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建立持续稳定的资金来源。

  此外,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中,拆除重建按1万元/户、加固改造按2000元/户标准予以补助。各地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扣除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应全部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享受成本地价

  《意见》提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享受成本地价,一般实行划拨供应,也可以采用协议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政府储备土地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对到期未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的州、市、县,一律停办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手续。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新增建设用地,可免征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征地管理费,具备条件的,征收转用、供应可一并办理。对企业利用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经规划部门将原用途变更为住宅用地后,无需补缴土地出让金,以降低建设成本和租金水平,增强融资吸引力。(记者 杨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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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慧鑫】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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