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间原始设计用于居住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和转租单位;禁止将原始设计的居住房间再分隔、搭建并按分隔间或按床位出租;禁止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的房屋出租供租住人员居住……”上海今天向社会公示《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上海市房管局局长刘海生表示,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从4月11日至4月20日,有关方面将在征求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意见,修改完善后,力争在今年上半年颁布实施。
《办法》针对目前上海房屋租赁中普遍存在的随意分割搭建、改变房屋原始设计功能、租住人口过多的“群租”问题作出新规定,严格出租条件。同时,《办法》明确承租居住房屋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但考虑到承租家庭租住生活的特殊性,居住使用人之间属于家庭关系的,可适当放宽。违反规定者,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在原有规定的出租房屋条件基础上,增加了相应的禁止性规定:出租的居住房屋结构及其附属设施应当安全牢固,具备上下水、供电和环境卫生等必要的生活条件,且其出入口、通道等应当符合治安和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违法建筑、不符合安全和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危险房屋、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房屋不得出租。
为了防止利用转租,随意提高租金谋取利益,《办法》对转租中的一些不良行为作出了一定的限制,规定居住房屋转租后,除接受转租人继续居住使用的以外,不得再进行转租。《办法》规定,居住房屋租赁期限为一年或者一年以下的,租赁当事人应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一次性确定租金;一年以上的,每年只能调整一次。除在租赁期间,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装修房屋或增设附属设施等情形外,出租人不得单方面调整租金。
《办法》还规定,房屋出租人或转租人将房屋出租或转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由公安部门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记者 刘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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