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全市人才工作会议上印发了《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将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据悉,安居型商品房重点面向人才和户籍“夹心层”,将采取现售和预售两种方式销售,其中面向人才供应的安居型商品房占安居型商品房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60%。
【面积】建筑面积最大不超过90平方米
在《暂行办法》中规定,新建安居型商品房户型主要按照两居室户型设计,适度安排一定数量的一居室和三居室型,最大户型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并积极推广和应用政府保障性住房标准化和系列化设计成果。
【门槛】申请者不得有房、近5年不能转让过住房
《暂行办法》要求购买安居型商品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除了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外,还要求申请人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累计缴费5年以上,或者申请人依照《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经认定为人才且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同时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在申请受理日之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自有住房。申请人为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上述规定条件,可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一居室安居型商品房。
【产权】10年后可申请取得完全产权 结婚后可换大房
《暂行办法》规定,签订买卖合同10年后,安居型商品房产权所有人可以申请取得完全产权。10年限制产权期限内,需要转让安居型商品房的实行政府收购制度。已经购买了一居室安居型商品房的单身居民结婚的,可以申请政府收购其购买的安居型商品房,并换购较大户型的安居型商品房一套。
【责任】徇私舞弊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此次《暂行办法》还专门用一章对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建设单位、有关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加大对申请人以弄虚作假提出申请,或者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安居型商品房的处罚力度,同时将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要求征信机构依法将申请者违法行为纳入不良征信记录等。(记者 李世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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