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目击
地点: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目击者:本报记者陈东升本报通讯员姚瑶
“常在河边走,焉能不湿鞋”,作为浙江省绍兴市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处原主任的周国强正是应了这句话,倒在了房地产管理这一“肥差”上。
近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周国强涉嫌受贿、贪污和滥用职权案。
站在被告人席上的周国强个子不高,表情迟滞,头发也已半白,失去了往日的风采。
履历显示,现年48岁的周国强,大学文化,工程师。案发前系绍兴市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处主任、绍兴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开发中心经理、绍兴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他曾任绍兴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城乡规划管理处主任助理、副主任。
“1980年参加工作,一直在城建口,平时话不多,工作比较努力。”建设系统内和其有过交往的一些干部对周国强如此评价。
然而,这位话语不多、行事低调的房管主任,却在2010年8月突然被绍兴市纪委带走,9月被采取“两规”措施,同年12月被检察院依法逮捕。
案卷材料显示,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绍兴城市建设快速发展,房地产价格开始进入增长较快的时期,周国强也正是从此时起,渐渐在金钱和权力面前迷失了自己。
2000年,周国强与在柯桥轻纺城做布匹生意的金某相识,两人逐渐发展成了情人关系。
很快,“要请房管主任帮忙办事,可以给他情人送礼”的秘密就在一些企业老总间流传开来。
2004年下半年的一天,金某想买辆高档轿车,周国强和一个企业老板陪她去杭州看车。随后,一辆进口奔驰S280轿车就开回了家,其中的33万元购车款由那位老总支付。
之后,周国强就为该企业老总收购房屋等事项大开方便之门……
据检察机关指控,1997年至2010年,周国强在担任绍兴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城乡规划管理处主任助理、副主任及绍兴市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处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工程建设规划方案审批、验收,房屋测绘、收购、租赁、安置房源提供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40余万元、美元1万元,其中伙同情妇金某收受财物60余万元。
2002年,他在负责鲁迅故里拆迁区域内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又伙同情妇侵吞拆迁安置利益折合人民币33万余元。
2006年12月至2008年3月,周国强利用负责经济适用房安置的职务之便,未经评估、拍卖等公开程序,又未经住房办和绍兴市建设局同意,擅自以开发中心的名义将越城区沁雨园小区内8套政策性回购房销售给8名不符合购买条件的人员,造成公共财产直接经济损失折合人民币107万元。
案发后,办案人员从其情妇金某处扣押了人民币300余万元,从周国强处扣押人民币22万余元,从违规购房人处追回周国强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84万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周国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采取欺骗等手段侵吞公共财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和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绍兴市纪委调查期间,如实供述了办案单位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没有当庭作出宣判,审判长称,本案经合议后将择日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