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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跨年交易如何“善后”

2011年04月18日 13:51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前两周做“跨年交易”的专题时,记者一开始以为这些去年签下的二手房交易拖到今年,可能需要重签网签合同,后来问了那些“苦主”,才知道他们已赶在网签正式实施之前已签约递件,只不过收楼或收款比出新证要迟好几个月。前几天,媒体爆出一个新闻,一个二手房买家去年签下合同,因公积金贷款迟迟未出同贷书而未递件,结果到今年终于出同贷书可以递件时,买家发现借故多次不露面的业主早已把房屋卖给其他买家,“一屋二卖”。相比起记者采访到的“苦主”,这位买家才是货真价实的大苦主。

  交易期长达半年,业主收不到款窝火,但既然签下合同了,也必须履行。若觉得楼价已狂升,希望悔约再售,至少要做好善后工作。有的需要双倍退还订金,有的则根据合同支付违约金(通常是赔偿楼价10%的违约金),这才能圆满解除合同。根据媒体透露的信息,在此过程中,中介公司的服务明显缺失,公司无法帮买家联系业主,也无法协助买家解决业主“一屋二卖”后的残局。

  由这个例子记者总结出两点经验教训。一是二手房网签是对买家的一大保护。若这位苦主在今年年初要求中介方与业主重签网签合同,借此来锁定这个房屋的买卖,业主也绝对不可能“一屋二卖”。若中介公司胆敢配合业主单方面解除网签合同,协助“一屋二卖”,公司的违规操作必然会被记录在网签系统上,无所遁形。二是中介双边代理的吊诡。买卖双方是对立关系,一方得益则另一方受损,中介不可能做到代表双方利益来谈判,只能代表自己一方。若买卖合同有问题,则推搪为买卖双方的责任,与己无关。

  正如记者之前在“跨年交易”专题中所写道,业主和买家的确要认真对待合同签署环节,当信贷紧缩成为常态,的确应该在合同条款上写上银行同贷通知书批复的最后期限,若这单买卖纠纷的业主在合同上写上“最迟两个月出同贷书”,否则自动解除合同,这样就不会落到今天违约被诉的田地。但在很多时候,中介方为促成交易,是不愿意看到在合同上对同贷书批复作出具体规限的,他们的出发点是尽快签下合同,千万别增加制约条款。由此可见,中介方的双方代理,无法确保任何一方的利益,也埋下了日后发生纠纷的种子。

  不少国家和地区采用单方代理的机制,由代表买方和卖方的经纪来谈判,各为其主,最终签署的合同也尽可能保护到双方利益,但这种机制促成交易的时间非常长。若是楼价高企,大部分人都是一生买一次楼,或许采用单边代理的方式更好。而且二手房流通速度太快,也必然造成楼价变动大,投机成分高。(记者 李凤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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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林伟】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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