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瞒客户、吃差价、霸王条款……房产中介的种种劣迹,让消费者深恶痛绝。不过,随着我市新版《太原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5月1日正式实施,这些“市场劣行”将有望得到遏制。《条例》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提出了全面要求,其中无资质中介机构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将面临1万元到3万元的重罚引人关注。
严查房产中介资质
《条例》规定,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固定的服务场所,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应当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评估师;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应当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应当有规定数量的专业人员。
同时,《条例》要求,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应当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房地产中介资质证书,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中介服务活动。非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我市从业的,必须取得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对未取得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的违规中介机构。《条例》规定,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查从业人员资格
《条例》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注册后,方可从事中介服务活动。新规对房产中介从业人员提出明确要求:
●不得在房屋交易代理活动中,对委托人隐瞒房地产交易价格,赚取非法差价;
●不许发虚假房地产广告和信息,获取非法利益;
●不得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注册执业;
●不得私自收取当事人房款或者定金;
●不得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行为。(记者 贺娟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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