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调查】“骗购保障房等同诈骗罪”是误读
针对此前互联网和媒体报道中有观点认为深圳此次“修法”属于“动用立法权制定刑事法律”,石岗说,草案并没有过多就涉及刑事的方面作出规定,也没有就刑法相关条款作解释。
记者在草案中看到,该规定修正后表述为“有关当事人涉嫌诈骗、伪造公文印章、贿赂等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除此之外并没有其它与刑事有关的规定。
对此,深圳市法制办有关人员表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表述,在经济法规中是比较常见的。即使法规中没有这样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在发现涉嫌犯罪的行为时也是应该这样操作的,所以这个规定并非本次立法的重点。
石岗认为,并非所有骗购行为都认定是诈骗罪,只有极端的骗购行为才会被认为涉嫌诈骗,称“骗购保障房等同诈骗罪”是误读。深圳不会在立法中就刑事作出具体规定。
石岗还说,此次修改的另一重要特点,是增加了对违法申请人的诚信约束机制。草案规定,对有关当事人在住房保障活动中的违法和严重违约行为,住房保障部门应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载,并在政府网站公示,同时将公示内容抄告其所属单位和征信机构,征信机构应当依法将其违法行为纳入征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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