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商品房一房一价二手房也要明码标价 装修状况车位价格要公示
云南省物价局日前发布《云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试行)》(云价检查〔2011〕38号),明确自5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实行一房一价,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事实上,昆明已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政策,《细则》的出台将明码标价范围扩大到了全省。
二手房也要明码标价
《细则》规定,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在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时,对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按照本实施细则实行明码标价。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也要参照《细则》执行。云南省要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按照建筑面积进行明码标价。销售车位(库、房)的,应同时标明车位(库、房)的价格。
《细则》特别提到,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销售商品房之前,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按一套一标的要求,将销售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向项目开发所在地的市(州)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进行备案。商品房销售过程中,销售价格发生变动,应当另行备案。
此外,还要求商品房经营者在商品房交易(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综合信息将一并公示
记者注意到,云南省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方式将由云南省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统一监制。在《云南省商品房销售综合信息公示表》中,需要公示楼盘基本信息、商品房基础设施配套情况、优惠折扣情况、商品房前期物业管理费用(仅限销售时已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此外,商品房价外代收代办费用也要求公示;销售车位(库、房)价格同样要求公示。
而销售价格公示也非常细致地要求公布层高、日照条件、装修状况和公摊面积,此外,《云南省商品房装修状况公示表》中还详细列出墙面、顶棚、地面、厨房的装修材料及配件名称、品牌、型号、厂家等信息。
《细则》规定,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本实施细则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省发改委表示,五一期间将大力对商品房明码标价落实情况进行监管,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及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的价格欺诈进行查处。 (杨抒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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