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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商品房价确定后不得擅改

2011年04月29日 10:24 来源:昆明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昨日,市发改委、物价局、住建局联合召开昆明市商品房明码标价销售工作动员大会。除明确今后销售商品房、车库、车位必须按建筑面积进行一套一标明码标价外,还要求标价一经明确便不得擅自更改。

  从今年5月1日起,无论是新建商品房还是二手房以及车位要进行销售,都必须公示每套房屋的单价、总价,车位的面积、售价以及购房可享受多少优惠等信息也需一一标明。商品房经营者需将销售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向项目开发所在地市(州)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进行备案。商品房在销售过程中不能擅自更改销售价格,价格若发生变动需另行备案。

  《云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试行)》中,除规定要对待销的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注明的费用外,还规定对已销售的房源,经营者也应当标示实际成交价格。此外,商品房经营者还需公示楼盘基本信息、商品房基础设施配套等情况。同时要在销售价格、装修状况公示表中明确公布日照条件,装修材料的品牌、型号、产地等信息。市民若发现有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未做到明码标价或存在标价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晰等行为,可拨打12358向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记者 张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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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慧鑫】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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