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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公开征求民意制定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2011年05月01日 15:5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中新网扬州5月1日电(记者 崔佳明)江苏扬州市政府结合地方实际拟定了《扬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4月28日至5月5日在政府官方网站发布公告,公布全文,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分总则、征收决定、补偿与安置、法律责任和附则五个章节共有47条款。

  今年1月21日国务院新出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扬州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始终将老百姓利益放在第一位,确保人民群众利益不受侵犯。从扬州“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来看,明确“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即征收人;房屋征收决定也是由“政府”作出。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在200户以上的,应当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征收房屋时包括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偿政策标准、补助和奖励办法及标准、安置房地点和面积、签约期限、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成为不少市民关注的问题。扬州在“征求意见稿”中说,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同时,在征求意见截止时间后10日内,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征求意见稿”中指出,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中说,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增加20%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因旧城区改造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造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改造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扬州政府的“人性化”,在“征求意见稿”中提出,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宅,且获得货币补偿后仍无力解决住房的,市区由各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一套建筑面积不小于55平方米的安置房安置, 55平方米以内不结算差价。

  同时,“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一经公布,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分户和户口迁入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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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闻育旻】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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