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获悉,《黑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出台,并于5月1日开始施行。其中规定,商品房销售要实行一套一标价,还要公示代收代办收费和物业服务收费;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标明的费用。商品房销售价格明码标价后,可以自行降价,打折销售,但涨价必须重新申报备案。
《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已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的房地产经营者,要在公开房源时实行明码标价。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可以按套、使用面积、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进行标价。按照使用面积、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使用面积单价、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最迟要在公开销售前三天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应当明确标示,包括土地性质、绿化率、车位配比率、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等。同时,应当对代收代办的收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公示。
《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因购房者认为房地产经营者对涉及自己价格权益的价格信息没有标示而引起的争议,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可作为价格欺诈案件处罚。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本细则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鞠花 记者 胡占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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