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4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报了我市《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今年起,我市的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将合并建设,各县(市)区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建设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不得高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租金的80%,同时我市将要全力推进价格信息、收入信息、住房信息、个人信息、信用信息“五位一体”的保障性住房信息管理平台建设。
《意见》明确,“十二五”期间,昆明市将建设(筹集)保障性住房45万套(户),解决约135万城乡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问题。其中,城镇保障性住房35万套(户),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10万户。今年,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为124388套。其中:新增租赁住房补贴11500户,实物建房112888套。实物建房任务中,建设廉租住房30000套、公共租赁住房25000套,城市棚户区改造50806套,国有工矿棚户区7082套。5月底前办理完相关建设手续,确保9月30日前开工,年底前完成投资额60%以上,竣工面积35%以上。此外,今年我市负责完成省级下达的农村危房改造及地震安居工程拆除重建计划任务,自筹资金完成修缮加固9000户,12月底前全部竣工。
《意见》规定,为便于建设和管理,从今年起我市将实行“两房并轨”,将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合并建设。集中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按总建筑面积15%左右的比例配套建设商业服务设施,户型结构以小户型为主,平均每套50平方米左右,最大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
各县(市)区在政府主导建设(比例一般应占总量的50%)的基础上,可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政企共建”,政府补助、企业配套、住户分担部分资金等多种方式建设保障性住房,并适时推行由政府安排优价土地和优惠政策,选择实力强、信誉好的房地产企业建设和经营公共租赁房,或启动限价商品房建设。其中,按照“政企共建”方式建成的公共租赁房,可以优先向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超出部分由政府安排向社会出租;用工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和住房困难职工较多、有存量土地的企业,可以利用自有土地投资建设租赁住房,向园区或企业就业人员出租。
按照不同建设模式,我市将采取分类管理和分级定租的办法,对保障性租赁性住房分类实施差别化管理。主城区(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高新区、经开区、度假区和呈贡新区)分级租金标准由市级相关部门区分不同保障对象研究制定,定期公布、适时调整。对符合廉租住房供应条件的住户,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也可采取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之间的租金差价,由入住对象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负责弥补。《意见》同时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不得高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租金的80%。
关于市级财政对廉租住房的补助标准,《意见》中也作出相应规定。在积极争取中央、省补助资金的同时,五华、盘龙、官渡、西山、东川区政府及市级统建的廉租住房,补助标准为700元/平方米,其余县区政府统建的为500元/平方米,政企共建的为100元/平方米。对公共租赁住房,将按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同时,我市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扣除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并将从土地出让总收入中提取5%、房地产开发税收中提取10%的资金拨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专户,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
《意见》还明确,要全力推进价格信息、收入信息、住房信息、个人信息、信用信息“五位一体”的保障性住房信息管理平台建设。根据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和租后管理制度,对保障对象实行动态化管理。在完善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方面,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不得上市转让交易,但可以由直系亲属继承;确需要转让的,由政府优先回购。廉租住房住户的收入水平已超出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但不超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住房租金改按公共租赁住房标准收取。对提供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出,并取消其在5年内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此外,我市还将成立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市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运营主体,负责昆明主城范围内市政府统建或委托代建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和运营工作。各县(市)区可参照此做法,结合实际成立各级保障性安居工程运作主体。
同时,在坚持由政府主导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同时,进一步拓展保障性住房房源筹集渠道,研究出台配套政策,适时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由开发企业按项目总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标准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房屋的产权和使用权无偿移交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