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城区住房拆迁中出现的住房产权归属、继承、变更等问题,大都可以依靠公证这一法律程序来解决。
案件回顾:
两年前,位于塘沽公安街的刘先生父亲名下的住房面临拆迁。刘父与拆迁部门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注明还迁住房仍归刘父个人所有。前不久,刘父突然病逝,还迁房还没有办理房产登记。考虑到父亲不在了,将来还迁房的产权登记手续将无法办理,于是刘先生和他的弟弟、妹妹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公证员受理后,将补偿协议作为被继承人的权益,按照法定程序继承给刘家兄妹。将来,刘家兄妹就可以凭继承公证书,办理还迁房的产权登记了。在公证的过程中,刘先生的弟弟提出,他手里有父亲患病期间亲手写的一份遗嘱。刘父在遗嘱中表示,还迁房由长子刘先生个人继承,同时要求刘先生分别给予弟弟、妹妹10万元、5万元的补偿款。公证员对新的证据进行了审核,了解到刘家兄妹对父亲遗嘱中的内容一致认同并接受,才按照遗嘱继承方式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员说法:
针对本案,泰达公证处公证员介绍说,刘父被拆迁的房屋是私房,现在已被拆除,确定了回迁安置的位置,刘父和拆迁部门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刘父对被拆迁房屋享有的所有权已经转化为拆迁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他和拆迁部门签订的补偿协议产生的是债权,债权是财产权的一种,是可以被继承的遗产。刘父生前留有遗嘱,对还迁中的权益做了处分。因为是自书遗嘱,所以公证员要向所有法定继承人进行调查核实,征询意见。如继承人有不同意见,则无法办理遗嘱继承公证。(记者 刘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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