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记者从南昌房管局获悉,南昌市洛阳路立交工程需征收房屋面积约7500㎡,被征收户数53户。征收范围为南昌市洛阳路立交工程(彭子江巷至洪都大道)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建筑,对此,南昌房管局今日制定《南昌市洛阳路立交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
违法建筑和超批准期限建筑不予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为准。原为住宅房屋在2003年10月1日前连续2年改为非住宅房屋,并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至房屋征收时一直作为非住宅房屋使用的,征收时按非住宅房屋予以货币补偿。
非住宅房屋性质(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以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准,无房屋登记簿的以房屋档案的记载为准;未载明非住宅房屋性质的,按征收时的实际状况确定。未登记建筑,如果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1985年前单位自行搭建的住宅按重置价补偿
1985年以前由单位自行搭建的住宅房屋,按重置价补偿给单位,然后由所在单位负责安置住户。1985年以前(含1985年)在单位土地上自行搭建的非住宅房屋,如果手续不齐全,且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无法确权的单位非住宅,在重置价范围内给予一定补偿。
征收在1985年以前由个人自行搭建的住宅房屋,若有房改房的,按照重置价补偿给被征收人;若无房改房或房改房不达标的,可在规定的安置房小区购买一套安置房,购买安置房在被征收人可享受的房改政策面积内按成本价格5311元/㎡购买,超出面积按同地段同类房屋的商品房价格结算。
征求意见期限为5月10日至6月9日
意见稿还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并给予一定的补助和奖励。
征求意见期限自2011年5月10日至2011年6月9日止,被征收人如需提交意见,应在该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青山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时附带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记者 秦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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