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消费者广泛关注的《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正式施行。
《实施细则》规定,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商品房现售和预售时,要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已经取得许可销售商品房的经营者要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面积单价。
《实施细则》要求,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明确标示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每套销售总价。
自治区发改委还公布了商品房销售监督电话和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对商品房经营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由自治区、盟市、旗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查处。(记者 戴宏 通讯员 林海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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