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采访中,这些亲属表示,每年清明大家都会趁扫墓去看望徐德华,并且一年三节也会去给徐德华一些生活费用。“一到冬天,我便会去帮老人捡柴生火过冬,雨水天较多的季节,我们还会去帮她检修房子。”任希仲的侄子、70多岁的任有恩说。
对于居委会“从不知道老人有后代,只见老人一个人生活”的说法,任有恩称,居委会“完全是一面之词”,因为就在徐德华的对门就住着一个五代内的外孙辈。对此,居委会知情。
对于很多邻居不知道有后人去探望徐德华的情况,陈晓燕对此表示认可:“周边的邻居大部分是外地来丰城做生意的租住户,几个月就换一轮,不知道也属正常。”
除了表明“一直在赡养徐德华”,任家后人对居委会“聘请一位75岁的老人作为保姆料理84岁的徐德华的生活”一举,表示了强烈的质疑。
对于此案案情,江西童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童少华表示,一般情况下,人在60多岁就已到了退休年龄,70多岁已到了“需要照料”的年龄,居委会这种做法能产生的主要作用,可能就是陪徐德华“唠唠嗑”,在精神层面予以照顾,只能算起到了一个简单的看管工作,并不能达到完全料理的义务。
后人将居委会告上法庭
2002年4月签下协议,徐德华在当年的9月就去世了,居委会对老人的赡养仅为5个月时间,赡养数月就获赠高额房产,任家后人认为这非常不合乎情理。
对此,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平婕表示,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在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时,遗赠人有“最高年龄限制”、受赠人有“最低抚养年限”之说。也就是说,居委会聘请保姆照顾徐德华的时间长短,并不影响协议的效力,因为居委会在与徐德华签订协议时,也不能预料到徐德华寿命的长短,无法估计即将抚养的时长,不存在道德上的缺失。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系副主任、法学博士张恰超表示,居委会的义务就是扶养老人,为其养老送终,能否取得遗赠之物,其条件就是遗赠人死亡的事实,并不以时间的长短作为标准。
南昌大学教育学院院长苗元江教授表示,如果从感性层面考虑,徐德华老人在人生弥留之际,居委会作为一个与老百姓最贴近的基础组织,存在能常给予老人言语交流和日常生活照顾的优势,如果是在没有接受遗赠的情况下为老人养老安葬,从其道德层面来说,无疑是值得颂扬的高尚美德。但对于此时的徐德华来说,投入感情的底线一定非常薄弱,居委会这个时候接受如此贵重的遗赠,也有值得商榷的一面。
陈晓燕坦言,作为徐德华的后人,自己确实连老人的面都没见过,但这些都有客观原因,母亲任德如和姨妈任秋莲也是在生活环境无奈之下,才与徐德华三地分居。
陈晓燕称,经过屡次协商,居委会仍拒绝归还房子。无奈之下,2011年2月,陈晓燕三兄妹协同任秋莲的两个儿子,5人一同为原告,将卫东居委会诉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徐德华和居委会签订这份《遗赠供养协议》。日前,此案正在丰城市法院审理当中。
名词解释
遗赠供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所订立的有关遗赠和扶养关系的协议,依据该协议,扶养人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在遗赠人死后取得受遗赠的财产,遗赠人享受扶养人的扶养,在其死后将遗产赠给扶养人。(记者 程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