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从济南市政府近日发布的《济南市社会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暂行规定》中了解到,省城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有了具体可行的操作办法:在建设上减免收费,规范运作;在使用上定向使用,只租不售;同时严防借公租房名义搞变相福利分房或商品房开发。
“规定所称的社会组织是指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等,包括驻济中央和省直单位。”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副局长郭作峰说,此举是为了多渠道解决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引进人才、新就业单身职工的住房问题。
在土地使用方面,济南市规定,社会组织可以利用自用土地,自筹资金(严禁向职工集资、借款)建设公租房,也可与政府或社会组织之间通过合作方式建设。如利用自有土地,土地性质原为划拨的,暂不改变用地性质;原为出让的,不改变用地性质,不缴纳用地差价。
在资金支持方面,济南市明确社会组织也可执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70%用于公租房建设的规定。同时,还可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如配套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建设和运营管理方面涉及的税费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
济南市要求,社会组织建设公租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或公寓,但套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建好后只能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定向出租,不得出售。租住标准为:符合济南市公租房准入标准的职工家庭、引进人才,可以承租成套住房;单身职工只能承租集体宿舍或公寓,居住集体宿舍的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配租方案需向济南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如有剩余房源,经批准可统一向全市符合条件的出租对象出租。
项目审批时,社会组织需先持公租房初步方案、土地使用证、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关材料,向济南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后出具初审意见,在由相关部门会审后出具核准意见。济南市明确规定,社会组织建设的公租房只办理新建房屋初始登记,不办理分户产权。
济南市还提出,对社会组织超标准建设的,或借公租房名义搞变相福利分房或商品房开发向社会销售的,或出租对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审批部门不予审批,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不予确权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明春 李钢 于春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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