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1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提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要建立“业主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
意见提出,业主(建设单位)是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依法对所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全面责任。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保障性住房工程作为监管服务重点。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致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事故,要依法追究参建单位、法人代表和参建个人的责任。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发现有转包和违法分包、挂靠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清除出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市场。
意见还提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要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工程质量各方责任主体名称及主要责任人姓名,接受社会监督,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的落实。要建立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投诉举报制度,建立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信用档案。保障性住房工程要全面推行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确保100%达标,积极创建优质工程。(记者申铖胡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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