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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出台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细则 成交价须公布

2011年05月14日 17:27 来源:西安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昨日,《陕西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正式出台并开始实施,凡在陕西省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的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新建商品房、存量房要按该细则实行明码标价。同时,中介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也要参照执行。

  明码标价一套一标

  总价单价实际成交价都要公布

  “实施细则”规定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要公开标示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销售价格的其他因素。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销售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公开放置《商品房销售价目手册》。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经营者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同时标示其实际成交价格。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取得预售许可证后10日内到县(市)或设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履行明码标价监制手续,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不得使用模糊语言

  广告中价格承诺须准确严谨

  商品房经营者广告宣传的价格信息,以及在项目说明书、销售推介或者通知、声明、告示等对价格作出的具体确定的承诺,应当真实、准确、严谨。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误导性、不明确或不规范的价格标示,不得利用虚构价格、虚构降价、虚假优惠、虚假折扣、虚假特价、虚假促销或者采用虚假信息、模糊语言等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严禁标价之外加价

  价格欺诈最高罚50万元

  商品房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及其他属于购房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均包含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中,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向购房人另行收取,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

  商品房经营者不按本实施细则明码标价的,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每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价格欺诈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市民在买房时如果遇到标价中的违规行为,可拨打价格举报电话12358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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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位配比 朝向 分摊面积

  这些内容都要标明

  按照实施细则,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销售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公开放置《商品房销售价目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辅助方式明码标价,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商品房销售价目手册》要标明7项内容,除了价格外,车位配比、朝向、分摊面积等购房者关心的问题都要公布得明明白白。具体标明内容为:

  ●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号码、销售代理商名称、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价格备案有效期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情况。

  ●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信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优惠折扣幅度及享受优惠的条件。

  ●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名称、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付的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每套商品房楼号、楼层、朝向、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备案价格、总价、成交价格。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延伸阅读

  合同中要附明码标价签

   按照实施细则,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还应有《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签》,这一价签,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一式两份,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一份交与购房者,一份由销售方留存。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签》应当明确标示以下内容: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号码、销售代理商名称、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情况;所售房的楼号、楼层、房号、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备案时间、备案有效期限、备案价格、实际成交价格;所购房装修情况及小区基础设施情况、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付的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前期物业服务情况及收费标准;销售商品房有优惠的应标示折扣幅度及享受折扣的条件和成交价优惠理由;开发企业、开发企业物价员、销售代理机构、购房人四方签章。

  据了解,《商品房销售价目手册》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签》均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

  记者徐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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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何敏】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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