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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三问违建房改保障房

2011年05月16日 12:53 来源:荆楚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河北石家庄根据本市实际,日前出台了《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采取铁腕手段,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将强制没收违规建设的住宅用房,作为保障性住房的新举措。意见还提出,被没收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通过拍卖,所得收入也全部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一项新政策是否值得实践和期待,首先需要回答三个问题,一问政策的合法性,二问政策的可执行性,三问政策的执行效益。

  先来看违建房改保障房的合法性。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从中可以看出,对不能拆除的违建,依法予以没收,师出有名,名正言顺。

  其次看可执行性。小产权房,农民私自加盖的房屋等根源复杂的违建房强行改保障房既难以操作,同时易引起社会动荡;由于缺乏监督存在质量问题的违建商品房不适宜做保障房;相关部门为完成保障房建设任务养鱼执法,放任违建房的滋生,甚至随意定性违建房屋等等,如此种种担心并非没有道理,但都是基于"违建房必然转保障房"这一前提。石家庄出台的《实施意见》只是使违建房改保障房成为可能,并非必然。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完全可以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针对不同类型的违建房严格设定具体的判断标准。只有完全符合标准的才可以改做保障房或拍卖后将收入投入保障房建设。同时有效保障违建房所有者的申诉权利和申诉渠道规范化制度。只要制度健全,监管得力,最大限度地保障政策的有效执行和控制政策执行的副作用和偏差并非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最后是政策效益。相关部门为完成保障房任务养鱼执法固然可能,但不能否认的是违建处罚不力监管部门固然有责,但在宣传到位的前提下,建设者本身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把鱼养大让监管部门难以执法更是许多违建逃避处罚的有力法宝。在不能转保障房之前,违建房主要有三种形态,或逍遥法外,或罚款了事,或强制拆除。与现行状态中不是违建方得利就是社会资源被浪费相比,转作保障房是将被侵占的的公众资源还给公众,更符合公共利益,与因为缺乏利益驱动,相关部门对违建房监管乏力的现状相比亦然算是次优选择。

  石家庄的政策近乎完美地将几种利益融合到一起,通过没收对违规建筑进行威慑的同时避免了不能拆除的违章建筑的浪费,并解决了群体的住房问题,更分担了政府的廉租房建设任务。在具体执行效果出来之前,虽不敢称大善,但至少是一条富有建设性的处理违建房屋的探索之路。(蒋洪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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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慧鑫】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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