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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滞纳金该不该收

2011年05月17日 17:09 来源:滨海时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如果延期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则按日加收应缴纳费用千分之三的滞纳金,物业公司这样做合理吗?

  案例回顾:

  日前,塘沽融科心贻湾的张女士回家时,看到大门上一张由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张贴的告示,上面写着:“尊敬的业主,你本月物管费为198元,须在本月28日前交到小区物业管理处,逾期不交将按照每天千分之三收取滞纳金。”看到这张催缴通知,张女士明白,这是因为今年的物业费她迟交了两个月。引起张女士注意的是,物业将加收她2个月的滞纳金,张女士算了算,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折合成年息是109%,信用卡取现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折合年息仅有18%,物业费滞纳金比信用卡取现滞纳金高出5 倍多。对此张女士很困惑,向相关法律部门咨询。

  争议焦点

  针对张女士质疑物管公司是否有权收取滞纳金以及确定滞纳金比例的问题,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处工作人员答复说,物业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没有对物业企业能否收取滞纳金以及滞纳金比例做出规定。对张女士提出的物业公司不应该收取带有惩罚性质的滞纳金的问题,融科心贻湾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称,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有收取滞纳金的内容,这是依据合同规定收取的。

  律师说法

  天津滨海律师事务所杨晶律师认为,物业公司能否就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加收滞纳金,应完全依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规定,如果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含有加收滞纳金的条款,则物业公司是可以按照合同规定,对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收取滞纳金的。仅就本案来说袁因物业合同中有关于收取滞纳金的约定,因此融科心贻湾小区物业公司的做法是合理的。(记者 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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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董元元】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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