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广州宝岗大道的市民邓女士被附近一家地产中介告上法庭,向她追讨1.2万多元中介费,但她却根本连房都没买成。
今年2月18日,市民邓玉莲女士通过自家附近、宝岗大道一家地产分行选中海珠区福场路连珠直街51号6楼的一处32.62平方米的住宅。在地产中介人员的催促下,当晚邓玉莲签订数份合约,包括《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和《咨询及中介服务费确定书》。记者见到两份合同上写着,住宅业主为曾启鉷,售价为40万元人民币,而中介费则按交易价3%的当前行规收取12000元。
邓女士称,曾启鉷签约后坐地起价2万元,但她不同意,曾先生就退还了1万元的订金,买卖就做不成了。但该中介却依旧向她追讨全额中介费,并向海珠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邓女士支付中介费12000元再加900元违约金。
记者日前致电曾启鉷求证此事,他多次挂掉电话或者不接,最后不耐烦地称已经将1万元(订金)退还给邓女士,但他拒绝回应买卖违约金等问题。
地产中介的诉讼经办人陈先生在电话中称,目前此事已进入法律程序,不方便接受采访。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周玉忠律师分析:
从情理上看,邓女士买不成房却要付中介费值得同情。但从法律上看,由于其与中介约定的中介费支付条件为“成功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即只要中介促使合同成立,支付中介费的条件就已成就,她就应支付中介费用。
在现实中,购房者可约定以“房产交付或过户”作为支付中介费的条件。此外,邓女士还可按合同视情况决定或向曾先生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产过户,或追索约定的违约金。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卖方因坐地起价等迟延交易时,买方应发函催告。若其仍不履行,可考虑采取下一步法律行动。(记者伍君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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