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物价局出台《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实施细则》。从本月开始,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销售新建商品住房(包括保障性住房)和存量住房,必须实行一套一标,公开标示商品房的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根据规定,商品房经营者在完成房价申报登记和明码标价内容的监制后,应当按照取得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所确定的销售面积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对外公示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项目、内容、价格应当与申报登记的相一致。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需调整商品房价格或明码标价内容变动时,应重新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登记、监制。
实施细则规定,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销售地下停车位的,应标明每个在售车位的面积和销售总价。销售存量住房,应标示房源具体区域位置、土地使用起止年限、结构、户型、房屋所有权证号、交易准入许可证号(或土地使用证号)、销售价格、代理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商品房销售收费公示应包括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对已经销售的房源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同时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也必须真实准确。不得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凡不按照实施细则进行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物价部门将依据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记者 罗可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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