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00万套保障房建设任务在“两会”上提出,然后逐层分解下来,地方政府在缺乏土地和资金安排的情况下,不得不各出奇招,比如把已经在建中的房子算在保障房名下,比如要求在出让土地时地价达到上限后要竞保障房比例等。而石家庄市四月出台的《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到要没收违规建筑,并将其中的住宅用房用作保障房,也引起了各方关注。
大家关注的重点在于其合法性。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局的相关负责人称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没收违规建筑,似乎此政策理所当然合法。事情果真如此吗。研读一下几个法律就知道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有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中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条例,采取的都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方式,找不到任何没收建筑物的条款。《土地管理法》里涉及到没收建筑物的有两种情况,即非法转让或占用土地上开展建设的,处罚都是先要求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为避免社会财富的损失,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下,才没收建筑物。石家庄市的政策里对“违规建筑”的界定是:“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的……”从行文来看,这些建筑物在土地使用权问题上是清晰的,与《土地管理法》提到的在非法土地上进行开发明显是两回事。
《房地产管理法》里倒是对石家庄定义的“违规建筑”如何处罚有详细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这里的处罚逻辑很明显,既然影响了规划,就要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的负面影响,能改正先改正,改正不成再拆除,无法拆除的才没收。
石家庄的政策里直接就采取最激烈的没收实物方式,不考虑处罚手段的使用次序,更逃避规划问题,处分对方的时候以“影响城市规划”为由,而没收后却以保障房的名义来掩盖对城市规划的负面影响。厚此薄彼之余,再考虑到这种处置方式给政府带来的直接利益,不能不说规划的严肃性似乎只对外不对政府本身,能否实现政府目标才是政策出台的考量。更让人担心,保障性住房这个名义下还会发生多少政府自己违规的事情,比如政府为了多没收点违规住房来实现年度保障房建设目标,刻意拖延规划许可证的发放或者随便挑刺说建筑违反了许可证的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足够大、政策足够模糊的情况下,这种随意打击能力可能会被放大很多。
更应该引起注意的是,在《物权法》中没有一条涉及到政府可以没收他人合法物权的条款,没收了住宅用房,其下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怎么办?没收房子再没收土地使用权,则是错上加错;只收房子不收土地使用权,既造成了由此形成的保障房的产权混乱,又实际侵占了土地使用权侵害了他人合法权利,绝对不是保障房建设的好办法。如果说违规建筑对社会有害,以保障房为名政府大规模侵犯他人物权,其危害性与前者不在一个数量级上,值得社会警惕,更值得一些地方政府反思。
-杨遴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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