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拎包即入住”是很多人选择购买精装修房的初衷,然而当越来越多人选择“精装修”时,因房屋装修质量问题产生的纠纷也接踵而至。江苏无锡市民于某便是其中一位,在交接时发现地板铺设不平整便拒绝接收,后又状告开发商逾期交房,要求支付违约金8万余元。近日,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这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判决驳回于某的诉讼请求。
2008年8月,于某在无锡购买一套精装修房,在与某置业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置业公司在4个月后将验收合格且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于某,逾期则支付违约金。到期前,置业公司向于某发出《入住通知书》,然而于某在交接时发现房屋地板不平整,遂未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在经过两次整修后,于某认为地板装修依然存在质量问题,遂要求置业公司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而置业公司辩称,自己按约交房时,于某以地板不平整为由拒绝接收,基于公司良好的服务信誉,派员整修了两次,之后多次通知于某来取房,然而于某均不予理睬,因此自己才保管至今。
经审理查明,无锡市相关部门曾发出《通过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的通知》,明确房屋符合综合验收备案要求。另外,双方签订的合同中仅明确装潢材料的材质、品牌,对施工工艺及要求未作规定。
法院认为,置业公司交付的房屋已经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并且于某提出的瑕疵部分并不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置业公司不应承担逾期交房责任,故判决驳回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开发商提供的“精装修”质量是否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合同缺失对装修工艺、质量的具体约定,购房人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时,应认定交易房屋具备交付条件,购房人不得拒绝接收。法官提醒,购买精装修房应对装潢材料、品牌以及施工要求等方面进行细致约定,避免因合同约定不明确而产生纠纷。(陆芳芳 何英 如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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