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民李先生的两套房屋被拆除后,开发商以拟建的7号楼4单元501室和502室两套房,与之进行产权调换,作为安置补偿。然而,新房建好后,李先生吃惊地发现,原本该调换给自己的这两套房子,早被开发商卖给别人,取而代之的另外两套房子,总面积“缩水”60多平方米。李先生找开发商交涉整整4年没有结果。5月20日,徐州市鼓楼区法院审理此案,一审判决开发商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6万余元。
两套老房拆迁后换了两套新房
如今的李先生已经退休。上世纪90年代公有住房改革时,他曾购买了两套公房,取得了内部颁发的产权证。2003年6月,经徐州市拆迁办批准,开发商与李先生所在单位签订协议,对包括李先生房屋在内的老房子进行拆迁,用于建设商品房。
2003年6月16日,开发商与李先生分别作为甲、乙双方,签订《产权交换协议书》,其中约定:开发商将李先生所有的两套房屋拆除,并以建成后的小区7号楼4单元(西单元)501室和502室,与之被拆除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安置补偿给李先生;拟安置的501室和502室的拟建面积各55平方米。该协议另外约定,如果“开发商安置房屋超出55平方米,李先生不负责向开发商交纳任何费用”。
安置房竟被开发商私卖给了别人
2003年7月21日,小区7号楼建设过程中,开发商函告李先生所在单位,声称应职工要求,为了避免西晒和噪音,故将安置拆迁职工的4单元,整体移至1单元。但是,开发商并没有把这一变更安置方案的情况告知李先生,更未取得他的同意。2006年11月,开发商将原本约定安置给李先生的4单元501室和502室,私自出卖给其他业主,并均已办理了产权证书。
半年后,当开发商发布公告,通知李先生去领取安置房屋。直到这时,李先生才吃惊地发现,协议调换给自己的那两套房子,已经变更为1单元501室和402室。而且,新建成的4单元501室建筑面积为88.46平方米,502室建筑面积为99.25平方米,可现在换给自己的1单元501室和402室,总的建筑面积缩水60余平方米。今年2月20日,李先生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擅自出售安置房屋属于违约行为
徐州市鼓楼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变更安置方案并未经过李先生同意,应该属于违约行为,而且,这种违约不存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免责事由,因此,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签订的《产权交换协议书》在法律上已无法继续履行,因此,应当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那么,赔偿损失的范围应按拆迁协议在全面履行的情况下,李先生应当获得的利益计算。依据4单元501室和502室的评估价格,考虑到现在安置给李先生的房屋实际“缩水”60多平方米,5月20日,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向李先生赔偿损失42万多元,并支付过渡费、拆迁补偿费等,合计46.6万元。(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通讯员 侯盈 孙冬花 本报记者 于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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