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建言整治“住改商”
安居才能乐业,住宅首先保障的是居民的居住质量。我国《物权法》早有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对“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作出进一步解释,即“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但记者调查发现,绝大多数的“住改商”,都未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对于这类不顾他人利益的住宅业主,被访市民表示应该严惩。“冻结产权是个好办法,能产生很大的震慑作用。”市民孙老伯说。但也有市民认为,冻结产权对一些无意买卖房屋的房东没有威慑力,希望能用一些更直接的办法,比如断水断电,让经营者无法正常经营。同时,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对房东进行处罚。
市民林先生说:“以前遇上这样的问题,投诉到物业处,物业处往往要找很多部门,还不一定能解决。希望政府能尽快出台明确的办法,开通专门的投诉热线。”
一位基层工商人员对记者说,整治“住改商”需要各方面广泛支持。他说,由于“住改商”单位的经营场所都比较隐秘,存在取证难的问题,需要小区物业处和业主及时举报,以便工商人员暗访调查。
记者了解到,目前,福州市工商部门对擅自利用住宅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户都不予办理营业执照。而对于无照经营的商家及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业主,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将由工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记者 陈鹤 叶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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