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工程建设领域渎职犯罪专项活动中,新郑市检察院反渎局配合郑州市检察院反渎局加大了对该领域渎职犯罪案件线索的排查力度。排查中,细心的两级检察院检察官发现了一个小疑点:该市规划局对同一小区的违法用地建筑却作出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行政处罚决定。
两个不同的行政处罚决定
2007年12月12日,新郑市规划局监察大队以新郑市花园小区3、4号楼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对违规用地人王某立案调查,并于当日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王某并未停止违法用地行为,该市规划局监察大队也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直至2008年4月23日,才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改正;2.罚款13.6万元。责令改正至今未执行,罚款于作出处罚决定的第二日执行到位,并于当日结案。
2008年11月20日、12月23日,该规划监察大队又以该小区2号楼和1号楼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对王某再次立案调查,并分别于2009年4月20日、27日作出“15日内自行拆除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未完全执行到位;关于自行拆除的决定,因王某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规划局于2010年1月11日上报该市人民政府。
规划监察大队对同样的违法用地情节,为何一个责令整改,一个要求自行拆除呢?
带着这样的疑问,检察机关办案干警认真比对该规划局监察大队查办花园小区案件的卷宗后发现,规划局监察大队对3、4号楼的行政处罚,在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即结案,而对1、2号楼的行政处罚,由于涉及强制拆除,所以案件未结。凭借职业敏感性,检察干警认为,规划监察大队在对3、4号楼的案件查处中必然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因此将案件的重点放到3、4号楼的侦查中。经过缜密初查,检察干警成功办理了城建规划系统渎职犯罪案件2件3人,均为特大案件。目前,三被告人均已被新郑市法院按玩忽职守罪作出有罪判决。
手续全无开发商擅自建房
2007年10月,开发商王某在新郑市区投资开发一商品房住宅小区,该小区共有4栋六层结构住宅楼,每栋楼24户,共占用7亩多的土地。其中5.7亩是王某自己的工业用地,办有集体土地使用证。1999年,王某在该块土地上建了一个食品厂,2007年10月因食品厂效益不好就开发成了房地产;另外1.3亩是6户居民的宅基地,因为曾经是坟地,村民不愿使用就退给了居委会,2006年7月王某以3万多元的价格从居委会将其买回。
由于资金紧张,王某打算先盖好房等以后有钱了再补办手续。于是,王某擅自开工,在本属工业用地和宅基地的土地上开始了商品房住宅建设。该小区从开始动工建设就有人预订。截至检察机关介入调查时,该小区只剩8套房没销售出去,其中1、2号楼各剩4套,3、4号楼已全部售完,王某共收到房款600余万元,却始终都没有办理任何合法手续。
不懂执法知识一罚了之
2007年12月12日,该规划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巡视中发现了开发商王某的违法用地行为,通过立案调查,当日即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3、4号楼正建基础,1、2号楼未开工。但之后,王某等人并未停止违法建设行为,规划监察大队也未采取任何措施阻止违法建设的进行。直至2008年3、4号楼主体已基本完工时,才正式向王某等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整改正并处罚款13.6万元。
该规划监察大队的法定职责就是查处本市规划区内的违章建筑。然而,从发现违法用地行为到放任违法建筑主体完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这4个多月的时间监察大队又做了些什么呢?在接受检察机关讯问时,时任监察大队负责人的靳某说,他们是依据工程总造价下发处罚决定的,花园小区一直没有彻底停工,没建成时按总造价下发处罚决定不合适,所以是主体建成后下发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