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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郑同一违建遇两种不同处理结果(2)

2011年05月23日 15:18 来源:大河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规划监察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却是责令改正,从“限期”到“责令”两字之差,却掩盖了对改正违法行为的时间限制。对此,靳某这样解释:“监察大队刚成立不久,很多执法方面的知识不太懂,没仔细研究城乡规划法,但我们是按程序走的,执法人员也尽力了。”

  把关不严草草结案

  该市规划局法制科主要负责对规划监察大队查处的违法建设案件审核把关,主要审核查办程序是否合法、处罚内容是否合法、是否前后矛盾。然而,时任该规划局法制科负责人的王某说,当时他认为监察大队的意见是对的,所以就签了字。王某还提到:“原来我们一直沿袭交了罚款就可以结案,没有提出过限期改正这种说法,上级主管部门在执法检查当中也没有提出过异议,如何处理我没有发言权。”

  就这样,规划监察大队没有严格执法,在开发商没有改正违法用地行为的情况下即同意结案,法制科在审核案件过程中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该案错误适用法律,从而无法要求当事人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或者改正违法行为,造成开发商王某获取的违法收入500余万元应予没收而未被没收,同时流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1万余元,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说法

  执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办案过程中,三名接受讯问的规划局执法人员中,有两人都提到自己对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是很懂,通过办案检察官的讲解才认识到以前的错误。因此,行政执法机关应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化水平,以确保法律法规的统一正确适用。

  首先,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理想信念和职业道德教育,强化廉洁自律意识,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和法律教育,提高执法人员法律知识水平、法制道德观念以及严格执法、公正执法能力,使其在主观上和客观上形成自律机制,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其次,行政执法部门要将执法标准和程序向社会公开,便于群众监督。同时还要采取打防结合,严防犯罪发生。检察机关要结合工作实际,全面发挥职能作用,严厉打击执法人员妨害经济建设、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形象的各类职务犯罪,突出查办大案要案、窝案串案,确保查办职务犯罪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渎职犯罪案件呈现三个特点

  近年来,郑州市检察系统集中力量查处了一系列有影响、有震动的工程建设领域渎职犯罪案件,有效遏制了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势头。结合办案实践,他们发现工程建设领域渎职犯罪案件主要呈现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从犯罪性质看,玩忽职守类案件比例最高,占此类案件总数的70%。普遍表现不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自己的工作职责履行义务;轻信谎言或土地使用、开发单位的虚假文件资料;对较为熟悉的单位或涉及自身利益单位的相关审批,不认真履行职责,马虎行事。

  第二,从犯罪情节看,主要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违反决策程序,盲目决策,未批先建,违规审批。一些领导干部超越权限、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城镇规划审批,在招投标时以权谋私,虚假招标、评标不公的渎职犯罪较为突出

  第三,从危害后果看,工程项目监管薄弱,导致安全事故频发。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管理方面,负有监管职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工程项目监管薄弱,不认真执行安全管理法规制度,不真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导致重大工程建设质量问题出现,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记者 王东 李向华 通讯员 高芳芳 高伟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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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董元元】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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