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中,每一套房子的建面、套内价格都要在合同中标明;没有产权证的房子,不能拿来出租;开发商卖这套的预收款,不能拆东墙补西墙,用于其他项目的建设资金……
昨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开幕,审议了《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三审稿。结合二审稿,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周朝东介绍了三审稿的修订内容。
建面套内价格都要标明
这个法规审议中,有关房屋买卖的计价方式,到底是该沿用重庆人已习惯的“套内”,还是要改用包含了公摊在内的“建面”计价,曾引起了很多市民关注。三审稿继续沿用了二审稿的规定。
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同时公布房屋的套内、建面等两个面积、两个价格,而且这些都必须一并写入房屋买卖合同。
有购房者接房后测量房屋面积与合同中的面积不符,而公摊面积在计算和分配上不明确,往往给纠纷处理增添麻烦。
二审和三审稿都规定,合同双方发生房屋面积纠纷,应当以房屋的套内面积、套内单价作为处理依据。
办不下来开发商要担责
好不容易攒钱买来的房子,却办不到房产证,或迟迟拿不到房产证,这样的状况在近几年也出现过。
三审稿规定,拿出来预售的商品房,开发商必须在商品房交付购买人使用后,及时为购房者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及时”有一个明确的时间限定,就是60个工作日,计时方式从开发商交付使用之日起开始。
购房者想要出售房子,却因为开发商的原因,没能及时进行房产权属登记,导致不能交易。三审稿规定,因开发商原因影响房产证办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将由开发商按合同约定的条件赔偿;合同中要是没有作约定,开发商除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购房者还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解除买卖合同关系。
违法搭建房屋不能出租
与二审稿相比,三审稿中,关于禁止进入租赁市场的房屋,从此前的6个大类增加至7个大类。
比如,没有取得房屋权属登记证明文件的,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未经批准改变用途的,已经被鉴定为危房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是以其他形式限制出租的,属于违法建筑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租赁的其他情形。
对比二审稿,三审稿还对“涉及房屋拆迁的,取得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拆迁安置相关证明”修改为“涉及房屋征收补偿的,取得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征收补偿证明”。由于“继承”而产生的房地产权属关系变更应适用继承法和权属登记方面的法律法规,因此三审稿中,关于房屋产权转让一栏,删除了“继承”这一项。
“拆东墙补西墙”要遭
城市地产开发中,有的开发商为了填补自身资金空缺,擅自将购房者缴纳的预售款,或是按揭款用于其他急需资金的项目。购房者买的房子,成了不能居住的“烂尾楼”。
周朝东说,按三审稿规定,开发商预售取得房屋预售资金,只能用于预售项目的工程建设。预售资金是怎样用的、用到了哪些方面都要公示,如实告知购房者。开发商、按揭银行、工程建设单位等三方,要一起监督,确保预售资金全额进入专管账户,而且房地产主管部门也要监管项目的预售资金使用,避免开发商拆东墙补西墙。
如果开发商拿这个项目的预售资金去建另一个项目,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其停止预售并限期改正,逾期没有改正的,将吊销预售许可,并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或取消开发资质。(记者 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