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止小区容积率被开发商更改?怎样杜绝形形色色的“违建”像野草一样生长?城市向地下空间延伸,又该如何利用?……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城乡统一规划的要求越来越迫切。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首次审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
200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开始实施。我省1992年制定、1998年修订通过的《湖北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是依据1989年颁布的《城市规划法》制定的,理应废止。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李德炳表示,这既是贯彻国家法律的需要,也是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城乡统一规划的需要。
关键词:地下空间
统筹“串”起地上地下
在武汉,地下商城遍地开花,未来,地铁的发展将“串”起地下城。随着城市的发展,城市越来越多地向“地下”要空间。有专家指出,地下空间的互联互通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有力保障,事关城市建设百年大计。
但是,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规划,需要通过立法进行保障。为此,修订草案中要求,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用设施、各类管网等进行统筹安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履行规划审批、竣工核实等手续。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李德炳表示,这一规定,有利于保障各类专项和地下隐蔽工程建设统筹协调,按统一规划实施。
关键词:住改商
变更规划业主有“一票”
原本是一幢居民楼,楼下开饭店、酒吧、小店,噪声、油烟让同楼居民不堪其扰。一些单位或个人为追求更多利益,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将临街住宅甚至小区内的住宅用于经营,影响了周围居民的生活。《修订草案》明确指出,建设工程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许可确定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有关部门应征求规划地段厉害关系人的意见。
草案还强调,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使用性质的,房产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登记、过户、转让手续。专家认为,此规定是为了解决房屋实际用途与房屋权属登记用途不一致产生的矛盾。
其他的关于小区规划的变动,如容积率的变化等,也须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公示环节,以保障公众以及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如果相关业主不同意,建设单位就不能提高容积率。
关键词:临时建设用地
临建用地不得变“永久”
据了解,目前,违反城市规划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这一情形并不鲜见。一些人往往以申请临时用地为名,修建永久性建筑。这给规划、房产执法带来很大难度。在房屋拆迁过程中,临时用地上的建筑补偿问题往往引发拆迁纠纷。《修订草案》指出,禁止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用途。
同时,临时建筑物不得超过两层,“临建”的使用期限也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可申请延期一次,必须按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临时使用期满,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期满20日内无条件退出临时用地和自行拆除临时建筑。
关键词:公共绿地
侵占公共绿地将受罚
“路”规划到哪,房子就“种”到哪,这已经是一个非常普遍的问题。有的开发商在建房时,其建筑往往超过规划许可的高度和面积。还有媒体曝光,申请规划的是绿地或公园,结果却建成了楼盘。因为两证办不下来,购房人苦不堪言。
专家认为,这些行为屡禁不止,究其原因,主要是对违法建设界定不清,执法很难到位。对于违法建设,哪些是可以责令改正的、哪些是必须拆除的,长期以来就没有很明确的界定,致使违法行为人心存侥幸,总是希望通过疏通关系罚款了事。《修订草案》指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或者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其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罚款。
同时,建筑侵占城市道路、广场和公共绿地、公共场所用地等行为,以及在已竣工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或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也都被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罚款最高可达总造价的10%。(记者 王璐 实习生 陈虹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