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物价局制定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细则中规定,吉林省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细则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明码标价参照此细则执行。吉林省内的商品房销售实行价格申报制度,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前应到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已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的房地产经营者,要在公开房源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细则实行明码标价。商品房明码标价采取商品房明码标价手册和标价牌、价目表相结合的形式,商品房明码标价手册应包括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明码标价内容。
同时,细则中规定,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并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房明码标价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专家说法
东北师范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金兆怀:
莫对明码标价估计过高
对商品房明码标价政策,记者采访了东北师范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金兆怀教授,他说:“吉林省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是遵照国家规定出台的,它对于推动规范房地产市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使得市场相对透明、公平,与之前某些开发商暗箱操作相比,消费者了解的信息更多,更有利于他们购房的判断、抉择。但是这个政策就是国家想稳定房地产市场,抑制房价过快增长的一个手段,是对房地产市场的引导,也不要对这个政策估计过高。”(记者 朱巾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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