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城区国有、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
按《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标准执行。
集体土地上的拆迁按《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等执行。
主城区范围之外各类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原则和标准
1国有土地上的、集体土地上的拆迁按市政府已经批准的轨道交通1、2、6号线的标准执行。
2 对涉及周边有城中村改造并经昆明市政府批准的片区改造指导意见,按照该指导意见的标准执行,若无昆明市政府批准的片区改造指导意见的,另行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可参照周边片区改造指导意见的标准执行。
3 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房管理禁止违法加层的通告》的有关规定,每一农户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建盖楼层超过四层的部分按以下办法和标准办理。
农村住宅建设手续齐全的按下列标准进行货币补偿:框架结构:5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4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30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200元/平方米;土掌房:100元/平方米;简易房:50元/平方米。
农村住宅建设具有相关手续单不齐全的按下列标准进行货币补偿:框架结构:3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25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20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100元/平方米;土掌房:50元/平方米;简易房:不予补偿。
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盖的生产生活用房和附属设施用房补偿办法:补偿方式一律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土地按土地补偿标准执行(含两级征地管理费),具体为框架结构:7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55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30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250元/平方米;土掌房:200元/平方米;简易房:100元/平方米;租地建房的房屋补偿价格按照该标准结合使用年限进行补偿。
4国有土地建(构)筑物拆迁安置补偿:拆迁人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中介机构对被拆迁建(构)筑物进行评估,按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或按等价值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应当服从规划和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拆迁人对评估价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在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房屋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申请鉴定。
5 货币补偿房屋拆迁装修补偿标准:外墙贴锦砖或水刷石,内墙为木质墙面或木墙裙,地面铺花岗石、大理石、1000×1000以上规格的地砖、木地板,木质吊顶或石膏造型吊顶,门窗为铝合金或实腹门窗,按照3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外墙贴马赛克,内墙为双飞粉乳胶漆墙面或墙纸,顶面为铝塑板吊顶,地面铺地板砖,实木门包门套、钢窗、防盗笼,按照2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外墙为清水墙,内墙刮(刷)白或油漆墙,水磨石地面,石膏阴角线,木门、铁窗,按照1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6违法建筑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临时许可期已满的临时建筑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还在临时许可期限内,根据许可期和剩余许可时间比例,按照成本价,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提供有效证件并积极配合支持征地工作的五保户、民政部门抚养的孤寡老人、烈士家属、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每户可享受一次性5000元的特困补助。被拆迁人在规定搬迁时间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7搬家费与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搬家费按户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规定的“每一户农户以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建盖楼层不超过四层”的标准计算;搬家费每户3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按3个月计算,一次性发放。(按实际面积),非住宅每宗每次不少于600元的搬迁补助费。
地铁3号线征地拆迁补偿 被拆迁人需提交的证明文件
1、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户口册及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2、宅基地上的建筑物须出具建房许可证、用地许可证、村民(居民)小组证明、原居住地乡、镇、办事处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被拆迁人出具的上述证照及相关证件,必须在征地前具有法律效应,方可办理拆迁补偿安置手续。
4、征地拆迁中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法律执行。
5、农村房屋有租赁关系的,出租人与房屋承担人解除租赁关系,方可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6、其他相关规定。(韩海阔)
(注:被拆迁人搬迁时不得擅自拆除原房内的门、窗、水、电、煤气表等设施。被拆迁人必须自行缴纳搬迁前所使用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费等费用。如未缴纳以上费用的,在补偿总款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