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上海房屋买卖相关合同明确,如果购房人未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情况,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等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如果造成甲方(卖方)经济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昨天,相关部门透露,为了引导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执行住房限售政策,维护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市房管局、市工商局近日联合对《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2000制定)》、《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示范文本(2000制定)》、《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2003版)》进行了修改。在楼市调控的背景下,上述三份合同的修改内容基本相同,增加了“特别告知二”。其中明确规定:买卖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当知晓国家和本市住房限售规定,合同约定的买卖双方当事人转让房屋应当符合限售规定。
此外,在三份合同的补充条款中,就若因违反限售规定而导致房地产登记不予办理等情况的后续处理作出约定。其中明确,在签订合同时,甲、乙双方均已知晓国家和本市住房限售规定,如因违反限售规定,房地产交易中心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并出具《不予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通知》的,甲、乙双方共同办理合同网上备案撤销等解除合同手续;因未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情况等属于乙方责任,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相应的损失,并约定对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作出约定。
此外,《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还修改了争议解决条款,规定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选择另外的方式(申请仲裁或依法起诉,二选一)解决。
由市房管局、市工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修改本市商品房销售、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条款的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出售新建商品房,应当采用修改后的《预售合同示范文本》、《出售合同示范文本》与购房人订立合同;存量房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采用《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本报记者 晏秋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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